食品生產經營者需要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因此,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性標準。
食品標準包括以下項目:
1.食品相關產品中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物質限量的規定;
2.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和用量;
3.嬰兒主輔食的營養需求;
4.與食品安全和營養相關的標簽、標識和說明書的要求;
5.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質量要求;
6、食品檢驗方法和程序;
7.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8.食品中的所有添加劑都必須詳細列出;
9.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壹)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
(五)食品的儲存和運輸;
(6)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農產品(以下簡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相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相關安全信息的公布以及本法對農業投入品的規定,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