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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標準如下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標準是:

1,應該不會對人體造成任何健康危害;

2.食物腐敗不應該被隱瞞;

3、不應掩蓋食品本身或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或以摻雜、摻假和偽造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劑;

4.食物本身的營養價值不應降低;

5.在達到預期目的的前提下,盡量減少在食品中的使用;

6.食品工業中使用的加工助劑壹般應在最終產品制成前去除,但食品中的殘留物除外。

食品添加劑可用於以下情況:

1,保持食物本身的營養價值;

2.作為某些特殊膳食用途食品的必要成分或配料;

3.提高食品的質量和穩定性,改善其感官特性;

4.便於食品生產、加工、包裝、運輸或儲存。

法律依據:《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第六條。

生產者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方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的生產。

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

(二)有與食品添加劑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工廠和設施;健康管理符合健康安全要求;

(四)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等生產條件;

(五)符合相關要求並適合食品添加劑生產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六)完善有效的質量管理和責任制度;

(七)具有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出廠檢驗能力;產品符合相關標準和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八)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的落後工藝、高能耗、汙染環境和浪費資源的問題;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生產食品添加劑,申請人應當向生產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許可機關)提出生產許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