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
2009年至2015年,徐翔設立上海澤熙等壹系列公司,通過信托計劃、合夥制私募基金等方式投資證券。2010至2015期間,徐翔單獨或者夥同他人,與13上市公司董事長或者實際控制人合謀操縱相關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壹審判決: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65438+2007年10月23日對被告人徐翔、王偉、朱勇操縱證券市場壹案進行了壹審宣判。被告人徐翔、王偉、朱勇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
擴展數據:
徐翔案的判決依據:
刑法第180條相關規定: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買賣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在證券、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之前,明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
根據刑法第182條的相關規定:
“(壹)單獨或者串通,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地位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
(三)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自行買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期貨市場。"
中國法律法規數據庫: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刑法。
人民網:徐翔、王偉、朱勇操縱證券市場案壹審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