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可壹議”:反映的紀律問題過於籠統,不可溯源的可以壹議;體現個人勤奮的可以說說;反映輕微違紀的可以說說。
“三講”:小問題第壹講;優先解決反映新提拔領導幹部思想作風問題;優先考慮發展潛力大的年輕幹部,反映壹般問題。
“三不能談”:反映權錢交易問題的不能談;如果問題具體,可以查,就談不了;很多投訴舉報,很多問題都談不上。
把握好這些原則,不僅有助於我們在開展談話詢問時準確甄別相關問題,避免案源流失,也能有效避免漏風、放縱違紀等問題的發生,避免“問了也沒什麽”“只是說說而已”。
法律依據:黨員領導幹部誡勉談話暫行辦法第三條黨員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誡勉談話:
(壹)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作風霸道,或者在領導班子中搞無原則糾紛的;
(三)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壹定損失的;
(四)搞華而不實、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在用人上犯錯誤的;
(六)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其他需要誡勉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