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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孩子

法律主觀性:

可能是違法的。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養育孩子也是父母的責任。如果因為工作或者某些原因不能直接照顧孩子,暫時交給親戚幫忙也是可行的,但是監護責任並沒有轉移。如果直接把孩子交給別人撫養,法律是不允許的,除非辦理收養、領養手續。被收養人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辦理收養手續。我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或者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第四條規定:“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機構辦理收養關系成立登記手續。”。此外,該法第五條規定:“下列公民和組織可以作為收養人收養:孤兒的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有特殊困難又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當然,不是每個人都能成為合法收養人。第六條對收養人的資格規定如下:“收養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年滿三十周歲,有撫養子女能力,患有醫院解釋為不能懷孕的疾病,無子女。”另外需要註意的是,被送養的兒童必須在14周歲以下,沒有上述任何壹個條件的收養關系都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是每個人都可以隨意把自己的孩子樣本給別人。父母應該停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孩子送人收養,因為沒有相關手續的收養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對孩子造成傷害,也可能涉嫌遺棄罪,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壹)祖父母;(2)兄弟姐妹;(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