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點屠宰是指所有上市銷售的生豬必須在經批準的屠宰場(廠、場,下同)屠宰。
集中檢疫是指在經批準的屠宰場進行宰前檢疫、宰後衛生檢查和質量檢驗。嚴禁對銷售的生豬進行非現場檢驗和市場復檢。村民和城鎮(包括集體餐飲單位)自養和自餵的豬,屠宰時也必須經當地獸醫衛生檢查員檢疫和檢驗,防止疫病傳播。
統壹納稅是指屠宰場統壹繳納屠宰稅。
分散經營是指在定點屠宰場屠宰、集中檢疫、統壹納稅獲得批準後,才進行多渠道分散經營。經營者憑屠宰點出具的檢疫證明和完稅證明進入市場。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必要的組織機構。在省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由貿易、農牧、衛生、公安、交通、工商、環保、物價、建設、稅務等部門組成省級生豬屠宰管理領導小組,下設生豬屠宰管理辦公室。市、縣、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相應的組織。
各級生豬屠宰管理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應當按照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第四條定點生豬屠宰場點的數量按照《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原則確定。在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的前提下,城區可能有2-3個站點,郊區和縣(市)城區可能有1-2個站點,縣(市)所轄鄉鎮可能有1個站點,範圍較大。第五條《辦法》第七條規定,設立定點屠宰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辦法》中提到的場地布局合理,即應有病畜隔離室、應急屠宰室、廢水和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室,並設置在屠宰加工區壹定距離的主風向下風向。
(二)《辦法》中提到的屠宰流程順序為:生豬進場-飼養區-等候室-屠宰加工間-產品儲存間-預冷間。
(三)《辦法》所稱健全的衛生消毒制度,包括宰前飼養區、屠宰加工間、應急屠宰和無害化處理場所、肉類實驗室、裝載工具等消毒衛生制度,使每個環節都有健全嚴格的衛生消毒制度。
(4)《辦法》規定,市縣新設立的屠宰場實行工廠化屠宰,屠宰車間包括非潔凈區、半潔凈區和潔凈區,各區保持壹定距離,互不交叉;還規定了應提供的設施,包括合理的屠宰加工生產線,配備屠宰機械,使胴體、頭、蹄、內臟不落地,防止汙染,保持肉品清潔衛生,設置冷藏室、寄生蟲檢驗室、實驗室和檢驗機構。第六條各級貿易(商務)部門應當會同農業、畜牧等有關部門對已設立的屠宰場進行定期監督檢查。不符合《辦法》第七條和本細則第五條要求的,責令限期改進,逐步達到要求。
市縣新設立的屠宰場應具備工廠化生產條件。已設置的屠宰場應創造條件逐步配備上述設施,在本細則頒布後半年內基本完善;
壹年內仍達不到必備條件的,予以取締。第七條根據《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屠宰場必須憑農牧部門出具的生豬檢疫證明采購和屠宰生豬,並依法實施宰前檢疫和宰後檢驗。屠宰豬的胴體、內臟、頭、皮分離時,必須記錄相同的編號,以便對照檢查。每頭豬必須在屠宰後檢查頭部、胴體、內臟和寄生蟲。第八條根據《辦法》第十壹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屠宰場實行誰發證誰負責的質量管理制度。縣級以上國有屠宰場、肉類加工廠有自檢權的,由商業(貿易)部門配備的檢疫員負責檢疫。其他經批準的定點屠宰場,由農牧部門或其委托單位的檢疫人員實施檢疫。
經檢驗合格的肉品,應當出具農業部統壹規定的《畜禽產品檢疫合格證明》,並加蓋國家規定的胴體檢驗印章。交通部門憑上述證件和有關文件辦理運輸和出境手續。
省貿易系統內有自檢權的屠宰場、屠宰場所需的畜禽產品檢疫證明,由市、縣貿易(商業)部門按省規定的費用向市、縣農牧部門訂閱後,發放到屠宰場、屠宰場。第九條新設立的縣級以上國有屠宰場、肉類加工廠的屠宰、檢疫、檢驗工作,經省農牧部門會同省貿易部門批準後,由工廠負責。具體審批程序如下:新設立的縣級以上國有屠宰場、肉類加工廠符合自檢條件的,由單位向當地貿易(商業)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省級農牧部門會同省級貿易部門檢查驗收後,由工廠承擔檢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