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告訴我們如何加入騙局:
沒有資格加入開發。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至少有兩家直營店,經營時間應當超過1年。【1】然而很多品牌根本達不到上述要求,開始發展加盟。
此外,《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特許人應當自第壹份特許經營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也就是說,如果妳在網上通過官方入口找不到相關機構的備案信息,比如商務部的特許經營備案查詢[2],從法律上講,這些機構是沒有資格做特許經營開發業務的。
利用虛假廣告蒙蔽創業者
對於加盟商關心的退貨周期、單店利潤水平、加盟門檻等話題,壹些企業在廣告中誇大事實,不理智的加盟商往往沖動決策,最終被騙[3]。
雖然大部分加盟項目都有現成的模式可供參考,但是,加盟店的生意與門店的位置、店主的管理水平、行業的發展趨勢有關,比如“30%到50%的利潤”、“兩個月就能回本”、“坐在家裏當老板”,承諾回報率和回報時間明顯高於行業平均水平,值得創業者慎重考慮。
樣板房生意蒸蒸日上。
少數企業與加盟店、樣板店相互勾結,讓遊客看到生意興隆的假象,掩蓋真實的經營情況。加盟商提出去其他地區考察,企業以各種理由推脫。也有很多加盟商看到樣板店生意火爆後急於開店,盲目加盟,最後上當受騙。
這份合同充滿了“糖衣炮彈”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經營的內容和期限;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和支付方式;
(四)業務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方式;
(5)產品或服務的質量、標準要求和保證措施;
(6)產品或服務的促銷和廣告;
(七)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
(八)特許經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九)違約責任;
(十)解決爭議的方式;
(十壹)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然而,在實踐中,經常會發生這樣的情況:
1,品牌方手握通用模板合同,加盟商幾乎沒有談判和回旋的余地。其實合同應該是雙方協商達成的,加盟商並不是只有簽字同意的權利。
2.合同條款不明確,加盟商投訴無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