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疫情被辭退的補償標準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計算,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根據積極分子的工作時間長短不同確定。經濟補償金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本合同不因無償而被解除。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俗稱長期合同)可以保持勞動關系的相對穩定。壹般情況下,連續工作十年以上,連續簽訂第二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隨意辭退。
鼓勵企業和職工同舟共濟、共克時艱,引導企業和職工協商調整薪酬、縮短工作時間、輪崗穩崗。
政策援助到位。通過減免或緩繳社會保險費、返還失業保險金、幫助企業穩定崗位等方式減輕企業負擔,使企業不裁員或少裁員。
指導和督促確需裁員的企業,依法規範裁員,防止非法裁員,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壹般來說,在疫情期間,企業因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困難的,可以通過與員工協商,通過調整薪酬、輪崗、縮短工作時間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定崗位補貼。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非因過失辭退勞動者,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發給壹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