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實施的新廣告法明確規定,電視臺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的方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作為苗藥傳承人、北大專家、蒙醫傳人,劉宏斌推薦了多種藥品和保健品。專家能為藥品和保健品代言嗎?
“無論專家真假,無論是否標有‘廣告’,這種變相的醫療廣告都是違法的。”中央財經大學的法學教授劉說:“當消費者看到健康節目中推薦的藥物或保健品時,他們應該提高警惕。”
劉說,新廣告法的壹大亮點是對廣告代言的具體規定。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不得有廣告代言人的推薦或者證明。換句話說,真正的專家是不能為藥品和保健品代言的,冒充專家就更離譜了。
非法代言將面臨懲罰。根據廣告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有些專家冒充某機構成員進行代言,也侵犯了該機構的名譽,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劉對說:
正規醫療衛生類節目邀請的專家,根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規定,必須具備國家承認的相應職業資格和相應專業副高級以上職稱,並在節目中給予如實提示。
業內人士表示,醫藥保健品虛假廣告已經形成灰色產業鏈。藥企作為廣告主,雇傭影視制作公司等廣告經營者拍攝“專題片”,然後發布給電視臺購買。影視制作公司負責邀請主持人和專家。那麽如何界定這個鏈條中各方的責任呢?
“廣告主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也是首要責任。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代言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虛假廣告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劉對說:
根據《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禁止藥品、醫療器械、醫療保健、健康信息的廣播電視廣告宣傳治愈率、有效率,或者利用醫生、專家、患者、公眾人物的形象作療效證明。廣播電臺、電視臺(含廣播電視臺)等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有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廣播電視頻道許可證和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
目前,國家工商總局已宣布將發揮整治虛假違法廣告部際聯席會議機制作用,會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計生委、中醫藥管理局、公安部等成員單位進行專題研究。各部門將根據各自職能對“醫療廣告表現專家”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