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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營養成分表規定

食品營養標簽管理標準

第壹條為指導和規範食品營養標簽的標註,引導消費者合理選擇食品,促進膳食營養平衡,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健康權,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預包裝食品的營養標簽應當符合本規範的管理規定。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國家鼓勵食品企業在其產品上標註營養標簽。

衛生部根據本規範的實施情況和消費者的健康需求,確定強制性營養標簽的食品品種、營養成分和實施時間。

第四條本規範所稱營養標簽,是指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營養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說明,包括營養成分清單、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

第五條營養素表是標註食品營養素名稱和含量的表格,表中可以標註的營養素包括能量、營養素、水和膳食纖維。

第六條食品企業在標註食品營養、營養聲稱和營養功能聲稱時,應當首先標註能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鈉及其含量。

除上述成分外,食品營養標簽還可以標明飽和脂肪(酸)、膽固醇、糖、膳食纖維、維生素和礦物質。

食品企業應當將第壹款規定的能量和四種核心營養素標註在比其他營養素更顯著的位置。

第七條營養標簽中的營養成分應當標註每100克(ml)和/或每份食品的含量值,並標註營養成分占營養參考值(NRV)的百分比。各營養成分的定義、測定方法、標註方法和順序、數值允許誤差等。應當符合食品營養成分標簽標準的規定。

營養素參考值(NRV)的具體數值應符合中國食品標簽營養素參考值。

第八條營養聲稱是指對食品營養特性的描述和說明,包括:

(壹)含量聲稱:指描述食品中能量或營養水平的聲稱。聲稱條款包括“包含”、“高”、“低”或“無”;

(2)比較聲稱:是指與消費者熟悉的同類食品的營養成分或能量值進行比較後的聲稱。索賠包括“增加”和“減少”。

第九條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是指營養成分能夠維持人體正常生長發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的聲稱。

第十條營養標簽中營養成分的功能聲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營養素聲稱的功能有公認的科學依據,並有營養素參考值(NRV);

(二)產品中聲稱的營養成分含量應當符合《食品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指南》的要求和條件;

(3)應當使用《食品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指南》中營養成分功能聲稱的相關標準術語。

第十壹條營養標簽應當真實、客觀,不得虛假,不得誇大產品的營養功能。任何產品標簽和宣傳不得刪除、添加營養聲稱和用語,也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治療疾病的作用。

第十二條根據科學發展的需要和實際情況,衛生部負責對食品營養標簽涉及的營養標簽、營養聲稱和營養功能聲稱的內容進行調整,並及時向社會發布。

第十三條食品營養標簽格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營養素的標示內容應以“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營養素表的方框可以是任意大小,方框可以設置為與包裝的基線垂直。基本格式符合食品營養成分標簽標準的規定;

(二)營養成分的內容必須標註在包裝的醒目位置;

(三)標簽的主要面積可以小於20平方厘米(cm2)或者特大規格的包裝也可以橫向標註;

(4)營養標簽的字體和顏色應當清晰,但營養聲稱的字體不得大於產品的通用名稱和商標;

(5)應當按照《食品營養成分標簽標準》中規定的順序標註營養成分。當標示的營養素較多時,能量和核心營養素的標示應醒目;

(6)有外包裝(或大包裝)的,可僅在交付消費者的外包裝(或大包裝)上標註營養標簽,但必須在內包裝(或容器)上標註每份的凈含量。

第十四條營養標簽應當使用中文。同時使用外文的,內容應當與中文相對應,外文字號不得大於中文字號。

第十五條食品營養標簽標明的數值可以通過食品成分計算或者產品檢測獲得。計算記錄或測試報告應完整、真實,便於驗證和追溯。

第十六條下列預包裝食品可以不標註營養標簽:

(a)每日食物消耗量少於10克(g)或10毫升(ml);

(2)包裝好的生肉、生魚、生蔬菜和水果;

(3)總表面積小於100平方厘米(cm2)的食品;

(四)現制現售的食品;

(五)酒精含量大於等於0.5%的產品;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規定不能標註的食品。

第十七條食品企業應當生產經營符合營養要求的食品,加強食品生產、保存和運輸的質量控制。

第十八條食品企業應當對營養標簽的真實性負責,配備專業人員負責營養標簽的制作和審核。出廠前應檢查標簽內容,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

第十九條虛假或者錯誤的營養標簽誤導消費者,造成健康損害的,食品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本規範自2008年5月6日起施行。此前有關食品營養標簽的規定與本規範不壹致的,以本規範為準。

第二十壹條本規範由衛生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