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的對象是海西的鄉村風光,重點是基本農田、村鎮建築風貌、蒼山十八溪和交通幹道走廊。第三條在海西保護範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海西保護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突出特色、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自治州、大理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海西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並將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大理市人民政府負責海西保護工作,制定保護規劃,理順管理體制,建立協調機制。
大理市人民政府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水務、環境保護、農業、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林業、文化、民族宗教、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西海岸的保護工作。第七條海西保護範圍內的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海西保護工作。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和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實施海西保護規劃;
(三)制定海西保護的具體措施;
(四)做好海西保護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行使本條例賦予的行政執法權。
海西保護範圍內的村民委員會(社區)、村民小組應當配合鎮人民政府做好本轄區內的海西保護工作。第八條海西保護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禁止建設區和限制建設區,嚴格規範村莊建設管理,加強倉山十八溪和交通廊道的保護管理。
在限制建設區域,嚴格控制項目準入。除社會公益性建設項目外,可適當安排特色客棧、五星級酒店等旅遊接待設施,以及休閑養生、休閑度假等旅遊服務。第九條大理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海西保護範圍內劃定不少於654.38萬畝的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制定保護規劃,劃定保護範圍,設立標誌,並向社會公告。
海西保護範圍內的荒山、荒坡、荒地和未利用地,應當納入保護規劃,合理利用。第十條在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建房、建窯、建墳;
(二)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礦;
(三)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含磷洗滌用品和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等有害物質;
(四)堆放廢棄物和傾倒垃圾;
(五)閑置、荒蕪的耕地(地)。第十壹條大理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西州土地利用變化、耕地保護和村莊建設動態監測管理系統,監測海西州耕地變化和房屋建設情況,及時處理違法行為。第十二條大理市和海西保護範圍內的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和本條例的規定,制定村莊建設規劃,加強居住用地管理,嚴格執行用地標準。
居住用地實行壹戶壹地,舊地騰退,新地批。科學實施舊村改造,加大統籌整合力度,鼓勵村民優先利用村內閑置宅基地,引導村莊建設按照規劃有序發展。第十三條海西保護範圍內不得修建三層以上或者總高度超過12米的建築,不得修建具有當地民族傳統風格的建築;確需建設的,應當舉行聽證會,並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四條海西保護範圍內的村莊建設應當突出以白族民居為主的建築風格,村莊內的道路、給排水系統、綠化、照明等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嚴格按照規劃進行。
海西保護範圍內村莊規劃區以外的農民應當逐步遷入規劃區。第十五條大理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倉山十八河的保護和管理進行專項規劃,將十八河兩岸各30m作為道路和生態景觀用地。根據防洪減災、截汙治汙、水質凈化、堤防道路、生態景觀、旅遊休閑等需要,進行綜合治理,建設特色生態廊道。第十六條蒼山十八溪兩岸各30米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公共基礎設施以外的新建建築物和構築物;
(二)挖砂、取土、采石;
(三)堆放廢棄物、傾倒垃圾;
(四)擅自砍伐樹木和毀壞花草;
(五)擅自截水、引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