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壹般的嫖娼行為被認為是違反行政管理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通常依據《案件管理法》和《賣淫嫖娼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目前,賣淫嫖娼的勞教、收容教育制度已被取消。從《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具體規定可以看出,對賣淫者的處罰有三種:
第壹,拘留加罰款;
二是拘留;
第三種是罰款。
這裏規定的“情節輕微”主要是指強迫賣淫、初次賣淫、嫖娼等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或者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又犯殺人、傷害、強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以組織賣淫為目的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六條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合並行政拘留處罰的,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
(1)刑事拘留壹般持續14天,最長37天。
(2)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壹般為兩個月。對於復雜的案件,經上壹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即三個月。特殊情況下,經省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