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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規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活動,保障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質量和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河南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是指培訓學生機動車駕駛能力、相關理論知識或者道路運輸駕駛員工作能力,並有償為公眾提供駕駛培訓服務的教學任務。包括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操作。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拖拉機除外)駕駛員培訓的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和接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以下簡稱學員),以及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監督管理活動相關的單位和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第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社會化,遵循合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加強宏觀調控和科學規劃,優化資源配置。第五條本市鼓勵和支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教練場的規模化、專業化經營。第六條市、縣(市)、尚潔區交通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其設立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培訓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

公安、工商、稅務、物價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培訓機構的設立第七條申請設立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條件,並向市或者縣(市)、尚潔區培訓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縣(市)、尚潔區未設立培訓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市培訓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第八條申請設立培訓機構,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四)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其復印件;

(五)教練場地技術條件說明;

(六)教學車輛的技術條件、型號和數量(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無需提交申請);

(七)購置教學車輛的證明(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申請);

(8)各種設施設備清單;

(九)擬聘用人員名單及資格、職稱證明;

(十)根據本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申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在提交申請材料時,還應當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人員安全駕駛經歷證明。第九條培訓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法定條件、標準、期限,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培訓管理機構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註明相應許可事項的許可證;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培訓管理機構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批準決定書,並說明理由。

培訓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教練場地、教學車輛和各種設施設備等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第十條培訓機構領取許可證後,應當持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相關工商登記手續。第十壹條培訓機構變更許可事項,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向培訓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培訓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培訓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二條培訓機構在經營場所外設立培訓點和理論教學點,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辦理許可手續。

培訓機構在經營場所外設立報名點的,應當向培訓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三條未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轉讓、出租、出借。第三章經營管理第十四條培訓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並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範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投訴電話以及教練員、教練員、訓練場等相關信息。第十五條培訓機構發布的招聘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