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醫師資格證書復印件(驗原件);
(三)本人身份證或軍人退役證復印件(驗原件);
(4)博鰲註冊執業範圍為面部化妝的,應出具相關證明。《醫療美容管理辦法》第十壹條具體內容如下。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主治醫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並經執業醫師註冊機關註冊;
2.有相關臨床學科的工作經驗。其中,負責實施美容外科項目的醫生應當具有6年以上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關專業的臨床工作經驗;負責實施美容牙科項目的醫生應具有5年以上美容牙科或口腔醫學臨床工作經驗;負責實施美容中醫和美容皮膚科項目的醫師應分別具有3年以上中醫和皮膚科臨床工作經驗;
3.經醫學美容培訓或進修並合格,或從事醫學美容臨床工作1年以上;
4.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外省市頒發的醫師資格證書,沒有執業醫師註冊的,應當提交外省市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證書;
(六)仍由軍隊管理,退役後擬在地方醫療機構執業的軍醫,應當註銷其軍隊註冊,提交軍隊原註冊機關出具的軍醫變更執業註冊介紹信和原軍隊註冊的醫師執業證書。換發地方醫師資格證的,還應當提交原部隊註冊的醫師執業證書,不能提交原註冊機關醫師執業證書的,應當出具相應證明。
(七)取得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後兩年內未註冊者,3月至6月培訓合格證明;
(八)《醫師執業申請審批表》壹欄加蓋本單位體檢證明或具有體檢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證明;
(9) 1近期2寸免冠照片;
(10)
醫療機構執業證書復印件,註冊執業範圍應當與醫療機構的診療範圍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