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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規範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促進盲人保健按摩健康發展,保護盲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的設立和經營。第三條南寧市民政局是盲人保健按摩的主管部門。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盲人保健按摩的行業管理,公安、勞動、衛生、工商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監督管理。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盲人保健按摩場所從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盲人,維護社會公德。第五條設立和經營盲人按摩行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相應的資金;

(2)盲人保健按摩器不少於2臺,每增加1張按摩床,增加1臺盲人保健按摩器;

(三)盲人按摩人員必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盲人),並經過保健按摩專業技能培訓,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按摩類);

(四)從業人員必須經市衛生防疫站檢查並取得《健康證》:

(五)營業場所的設計應符合有關規定,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有2張按摩床。營業用房面積每增加壹張床位應增加7平方米。不得設置包廂、隔斷、房間、貴賓室、蒸氣浴、浴池等設施;

(六)經營場所和用具應符合衛生標準,並有相應的衛生防護和消毒設施。第六條具備開辦和經營盲人保健按摩行業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先向市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申請,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查合格後取得《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質許可》,並到相關管理機關辦理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證照後,方可開業。第七條盲人按摩經營場所、負責人變更原登記事項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後,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第八條盲人保健按摩經營活動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九條未取得《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質許可證》的按摩機構不得使用“盲人按摩”字樣作為機構名稱。第十條盲人保健按摩服務價格應當以書面形式公開,不得敲詐勒索。第十壹條禁止利用盲人保健按摩場所從事色情、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第十二條禁止非盲人按摩人員在盲人保健按摩場所從事按摩工作。第十三條盲人保健按摩從業人員必須持有身份證、健康證明和職業資格證書;外國人還須持有暫住證、計劃生育證、就業證;持在外地取得的《職業資格證書》從事盲人按摩行業的,應當經我市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確認。第十四條盲人按摩企業主必須按照《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雙方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企業主不得向從業人員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或者變相扣留從業人員的相關證件。第十五條盲人保健按摩機構的各類許可證實行年度檢驗制度。第十六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由市民政局委托市殘疾人聯合會處以50-200元罰款,並可責令限期改正或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南寧市盲人按摩機構資格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壹)違反《暫行辦法》第五條和第九條規定的;

(二)在盲人保健按摩場所從事按摩工作的非盲人按摩人員:

(三)塗改、偽造或轉讓《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許可證》從事按摩經營活動的;

(四)未按規定查驗《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許可證》而從事按摩經營活動的。第十七條盲人保健按摩經營活動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分別由公安、勞動、衛生、工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罰。第十八條盲人醫療按摩機構的設立和經營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第十九條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