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只是賣淫部門拘留10天以上15天以下,也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哪些行為與色情有關?
1.制作、復制、出版、出售、傳播淫穢物品的;
2、傳播淫穢的書籍、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
3.組織淫穢表演等。組織淫穢表演的行為人,壹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哪些書籍被認定為淫穢色情出版物?
1,淫穢描述性行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公開宣傳色情和淫穢圖像;
3、淫穢描述或傳授性技巧的;
4.詳細描述亂倫、強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過程或者細節,足以誘發犯罪的;
5.描述兒童的性行為;
6、淫穢和具體描述同性戀性行為或其他性變態行為,或具體描述與性變態行為有關的暴力、虐待、侮辱行為;
7.其他普通人不能容忍的猥褻性行為描述。
綜上,在色情場所當服務員被抓,應以組織賣淫、協助賣淫等罪名判刑。除非當事人能證明自己對賣淫、色情不知情,沒有參與犯罪,否則就認定為* * *罪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以強迫賣淫罪組織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或者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又犯殺人、傷害、強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協助組織賣淫罪:為組織賣淫者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