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菜譜大全網 - 養生課堂 - 為什麽公交司機會停車強迫乘客讓座?

為什麽公交司機會停車強迫乘客讓座?

最近,在陜西Xi,壹位老太太抱著孩子上了公交車。司機梁師傅用廣播和喊話提醒乘客讓座。全車沒動靜,梁師傅幹脆把車停了。大約5分鐘後,壹名中年男乘客站起來給老人讓座,梁師傅重新啟動汽車。事後,梁師傅的行為引發爭議。

在爭議中,大多討論的是公交車司機是否有權深度幹預停車,並不涉及是否讓座的問題。但是,有媒體評論將讓座視為乘客的合同義務。由於履行合同是民事法律關系中不可避免的義務,相當於成為旅客的法定義務。

筆者認為,“公交司機在車站開門,即意味著向乘客作出要約,乘客有權選擇是否成立運輸合同。”乘客只要上車,就說明他做出了某種承諾。”這種承諾包括“禮讓和愛座”的義務。評論的角度比較新穎,結合了民法和合同法的相關理論,結論看似順理成章。但是,這個結論有非常嚴重的問題。

給乘客讓座的“合同義務”混淆了“道德義務”和“合同義務”的概念。道德倡議應該與契約區分開來。公共場所在公交車上設置愛心座位,提醒給“有需要的人”讓座,是壹種道德上的舉措。在公交車上讓座與其他公共場所對公民的道德要求沒有本質區別。這種被稱為“公共道德”的規範,由於認定的難度和行為的普遍性,很難在法律規範層面進行調整,只能受到社會倡議和負面評價的約束。

在壹定條件下,道德的確可以作為合同義務的壹部分進行規範,比如雇主對員工的衣著、言行的要求。但在這裏,合同義務的相對人是確定的,單位對哪些行為是禁止的有明確的界定,對違規行為的處置也是明確具體的。可見,義務的確定必須有明確的邊界,任何可能被模糊判斷的義務都不能成為合同義務。

我們再來看看。公交車上的“禮讓”是不特定人與不特定人之間的關系。假設“讓座義務”存在,同壹乘客在不同乘客面前可能有不同的權利和義務。比如60歲的老人,在40歲的老人面前,是權利人,享有領取“愛心座”的權利;但是突然壹個80歲的老人走了過來。他應該做誌願者嗎?我應該讓座嗎?其實,公交車上“有需要的人”這個概念是壹個相對的概念,而不是壹個絕對的概念,這就決定了不可能用壹個統壹的標準來界定誰享有讓座的權利,誰有讓座的義務。

再比如“老、弱、病、孕”中的“弱”。對男人來說,女人是“弱者”;對於成年人來說,未成年人是弱者;對於強壯的人來說,瘦弱的人是弱小的;對於晨練者來說,值夜班的家夥很虛弱...且不說對於“有病”的人,更不可能直接識別。那麽,如何確定這種權利和義務呢?如何能壹眼就識別出誰是權利人,誰是義務人?

對於公交車與乘客之間的合同關系,其實很簡單:安全及時地將乘客送到指定地點。公交車上的道德是公共場所的道德內容,公交公司有壹定程度的提示和倡導義務,但不應該做道德裁判。公交司機停車強制乘客讓座,表面上是維護公共道德,實則違背了更基本的道德:職業道德和職業操作規範。同時也忽略了乘客與公交公司之間的合同義務。

在公交車上,是否讓座的判斷應該是模糊的,更親切的。不要用自以為是的眼光看不讓座的人。過於精確具體的指向,往往會對道德造成更大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