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鄉低保。(1)城市低保標準:保障人均月收入180元以下的城市家庭基本生活;(2)農村低保:保障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農村“三無”和因災、因病、因殘喪失勞動能力,共同生活的家庭年平均收入低於1.200元,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農村居民。
2、農村五保供養。16周歲以下的老年人、殘疾人或者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法提供救助的。
3.天災要救助。對遭受突發、特大自然災害的群眾實施緊急轉移和生活救助,組織和幫助受災地區開展生產自救。
4.城鄉醫療救助。對患有惡性腫瘤、白血病、尿毒癥、肝硬化等嚴重疾病,患者年醫療費用超過654.38+0萬元,難以承擔醫療費用且已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低保戶、五保戶、重災戶等城鄉困難群眾給予適當醫療補助。
5.學生資助。對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城鄉低保戶或貧困戶子女實行“兩免壹補”(免除學雜費和書本費,適當補助寄宿生生活費)制度;對高中階段的貧困學生,實行學生資助制度;對考入高等學校且品學兼優的貧困新生實行壹次性獎學金制度。二、應視為無能力履行如下義務:
1,窮人;
2、60周歲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3、70周歲以上老年人,本人收入為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的規定。
4.殘疾等級為三級的重度殘疾人和智力、精神殘疾人,收入在當地上壹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偏低,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
5.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員,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的規定。法律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十五條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條件;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提供疾病治療;處理喪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