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是父母或者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承擔的生活、教育費用。我國的法定贍養是指在這些人不能完全履行或者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壹、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標準是什麽?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1條婚姻法第二十壹條所說的贍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和其他費用。在校及以下接受高中教育的教育費用應承擔,但收費較高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支付的額外擇校費或因考試分數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屬於維持費。撫養費僅限於必需品,孩子買電腦手機、旅遊費用、商業保險等費用沒有法律依據,家長可以拒付。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離婚後,可以按照以下標準支付子女撫養費:1。如果有固定收入,壹般可以按照自己月總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來支付托兒費。承擔兩個以上子女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2.無固定收入的,可參照上述比例,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保育費數額。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比例。二、哪些行為屬於婚外情1,壹般婚外情是指男女雙方和異性在婚姻之外的行為,同居或重婚除外,壹般違反夫妻忠實義務。2.配偶與他人共同生活的情形,是指配偶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不以夫妻名義。3.重婚是指配偶壹方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是否“以夫妻名義”,是區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重婚”的關鍵;關於什麽是“以夫妻名義”,在司法實踐中,通常結合以下因素進行判斷:(1)兩人以夫妻身份相待,如過著正常的夫妻家庭生活;(2)兩人以夫妻名義明顯相稱,例如向鄰居朋友介紹自己的夫妻關系,以夫妻身份出現在社會上;(3)其他社會成員也認為他們是夫妻。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壹般根據以下三個標準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
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如果有固定收入,壹般可以按照月總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撫養費。對兩個以上子女支付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沒有固定收入的,可以參照上述比例,按照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撫養費的數額。
特殊情況下,上述比例可適當提高或降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
第五十條
撫養費應當定期支付,有條件的可以壹次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