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代持又稱委托持股、匿名投資或假名投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表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壹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股權代持在實踐中屢見不鮮,但股權代持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實際投資人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的風險:司法解釋雖然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但投資權益並不等同於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持有人)主張,而不能直接向目標公司主張,具有壹定的局限性。名義股東侵害實際出資人利益的風險:在壹般股權持有關系中,實際出資人在幕後,而名義股東在臺前行使股東權利。面對各種誘惑,很可能是名義股東侵害了實際投資者的利益。名義股東也有風險。比如實際出資人不履行出資義務時,如果債權人進行追索,名義股東需要承擔償還出資的義務,不能以不是實際出資人為由拒絕承擔責任。如果有約定,可以按照約定來辦。沒有約定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