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供養對象:申請社會救助的家庭,經濟條件符合下列條件的,認定為特困供養對象:
(壹)無勞動能力。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無行為能力:
1.60歲以上老年人;
2.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3.殘疾等級為壹、二級的精神、智力、視力殘疾人,殘疾等級為壹級的肢體殘疾人。
(二)無法確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法履行義務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無能力履行義務:
1.具有極度貧困的人的條件。
2.60周歲或重度殘疾,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被宣告失蹤的;或者在監獄服刑且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要求的人員。
援助和支持貧困人員的補貼:
貧困人口救助供養補助的目的是滿足農村貧困人口的基本需求,補助方式分為生活費補助和福利待遇補助。生活費補貼壹般是指米面、糧油、衣服等生活用品、煤炭等取暖燃料,福利補貼是指提供醫療救助、免於新農合、辦理喪葬事宜等。
貧困人口援助和支持的申請流程:
貧困人口申請救助供養貧困人口→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及贍養、撫養、扶養關系),並提供相關材料→無民事行為能力不能獨立申請的,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可以幫助申請→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息核實等方式提出申請,了解申請人經濟財產情況,調查核實其他證明材料→鄉鎮人民政府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經申請人所在村公示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綜合審核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 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條件的予以批準並在申請人所在村公布,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書面批準。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
二、系統內容
(壹)對象的範圍。
城鄉老年人、殘疾人和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依法納入貧困人口救助供養範圍:
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或者法定義務人無法履行義務的義務人。
具體認定辦法由民政部制定。
(2)程序。
申請程序。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按照規定提交相關材料,並書面說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贍養、扶養關系等情況。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委會或者其他人代為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本轄區內居民的生活狀況,並向符合貧困人口救助供養條件的人員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無民事行為能力不能獨立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審計程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訪證明、群眾評議、信息核實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收入、財產狀況等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申請人和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審批程序。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進行綜合審核,並進行抽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並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終止程序。貧困人口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後,終止救助供養。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貧困群眾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終止救助供養手續。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年滿16周歲後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受救助供養待遇。
(3)援助和支持的內容。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提供基本的生活條件。包括供應糧油、副食品、家用燃料、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花錢。可以實物擔保,也可以現金擔保。
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間必要的護理等基本服務。
提供疾病治療。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給予全額補貼。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的規定支付後仍不足的,由救助供養資金予以支持。
處理喪事。貧困人口死亡後的喪葬事宜,集中供養由供養服務機構辦理,分散供養由村(居)民委員會或其親屬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喪葬費從幫扶資金中支付。
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通過分配公共租賃住房、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給予住房救助。對接受義務教育的貧困人口給予教育補助;對就讀高中階段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貧困人口,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教育救助。
(4)援助和支持的標準。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護理標準。
基本生活水平要滿足貧困人口的基本需求。護理標準應根據貧困人群的自理能力和服務需求分類制定,體現差異性。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地區和城鄉差異等因素確定並公布,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民政部、財政部要加強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制定的指導。
(5)援助和支持的形式。
對貧困人口的援助和支持形式分為家庭分散支持和地方支持服務機構集中支持。有自理能力的,鼓勵他們在家養老;完全或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優先提供集中供養服務。
分散支持。經本人同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委托其親友或者村(居)民委員會、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提供日常照料、生活照料、住院治療等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單獨供養的貧困人口提供社區日間照料服務。
集中支持。對需要集中供養的貧困人口,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照便於管理的原則,就近安排到相應的供養服務機構;16歲以下的將被安置在兒童福利機構。
支持服務機構的管理。供養服務機構應當依法進行法人登記,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務管理制度,為貧困人口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醫療救治等基本救助供養服務。有條件的經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設立診所或護理站。供養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對象數量和護理需求,按照壹定比例配置工作人員,加強社會工作崗位的開發和設置,合理配置和使用社會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