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標明優惠價、特價、折扣價等。,但不是真實或虛擬的原價;
(二)標明優惠價、特價、折扣價等。,但實際價格並未降低;
(3)實際結算價格高於投標價格,或者在投標價格之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四)標有優惠價、特價、折扣價等的商品。屬於次品、殘次品和等外品,但未標明的;
(五)投標的名稱、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項目、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六)在同壹時間同壹地點使用兩種價簽或者價目表,低價招徠顧客,高價結算;
(七)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欺詐性定價行為。第四條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定價管理制度,準確定價並記錄在案,不得弄虛作假。第五條經營者需要進行投標價格信譽認證的,可以向物價部門提出申請。第六條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物價部門投訴(舉報)價格欺詐行為,物價部門應當及時查處。被投訴(舉報)的經營者應當接受物價部門的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賬冊、單據、憑證等資料。第七條價格欺詐行為,由物價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規定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罰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第八條經營者有價格欺詐行為的,當年及次年不得參加“價格信得過單位”評選。第九條本辦法由市物價部門負責解釋。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