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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的剝皮草是什麽操作?

剝真草就是把人的皮剝下來,然後用草填滿,放在廟門口公開展示。

據說當地縣衙左側會建壹座廟,供奉那裏的土地神,廟裏還有剝皮的特殊功能。如果某些官員腐敗到壹定程度,就會被剝了皮。裏面長滿了草,掛在土地廟前,那些新上任的官員必須在那裏住上壹晚才能上任。

朱元璋使用這種刑罰,主要是針對那些貪官汙吏。按理說這樣的處罰這麽重,那些貪官應該是怕腐敗的,但事實並非如此。貪官依然常見。

就連朱元璋自己也說:“我要除掉貪官,卻殺不死。”這也說明這個效果真的不太好。其實主要是因為官員工資太低,無法保證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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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貪官層出不窮,而政府的運轉又離不開這些官員,朱元璋只好另辟蹊徑。

他的新方案是,把對官員的處決改為輕判,不影響他們處理政務的能力,然後讓違法官員回到自己的崗位上,或者下去給皇帝打工。

壹方面不會耽誤國家機構的正常運轉,另壹方面可以通過讓違法者犯罪來讓違法者悔過,從而給初犯者壹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另壹方面,朱元璋定義的輕刑,在現代也不是輕刑,充其量比直接執行要好。如《三版詔書》中記載,丹徒(今江蘇鎮江)縣官任壹、應天府等六人,因受賄等罪名被砍斷手指,押解回去掌管前朝事務。

龍江關偉倉庫裏還有壹個宮官,因偷吃宮食,被人“紋身”,剔去筋,砍斷膝,然後回去看守倉庫。對於龍江衛倉官這種被醋罰過的人來說,肯定是生不如死。

其實朱元璋的嚴刑峻法不僅如此,他的嚴刑峻法措施也是非常全面的。壹位名叫楊壹帆的學者曾對明初的這些重刑政策做過詳細考證,並在其專著《明初重典考》中詳細介紹了朱元璋實施重刑政策的各個過程及相關內容。據他分析,明初的重刑政策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朱元璋先後命人制定頒布了三部基本法典,構建了嚴密的法律網絡。早在朱元璋開國之前,吳元年(1367),朱元璋最重要的兩個文官李善長和劉基,就制定政令並頒布,史稱吳元年政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朱元瓊兩次下令有關官員修改頒布新法。按頒布年份,稱為洪武七年(1374)法和洪武三十年(1397)法和專利。

洪武三十年法,若為大明法,流傳至今。之所以它的名字裏有若二字,是因為在這個(大明法)的最後附有壹份秦法的專利。

更重要的是,根據朱元璋自己的《大明法序》,秦法的專利與大明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前述《武元年法》、《洪武七年法》已佚,其內容難以考證。

但《明史》對洪武時期的三次修法有壹個大致的介紹,從中可以比較三部法律在量刑輕重上的不同。

據記載,朱元璋的第壹個五年法是在特殊時期制定的,量刑很重,所以後來才修改頒布了洪武七年法。但由於當時的社會背景,朱元璋嚴格執行重典統治。?新洪武七年法在量刑上的特點是“重”、“急”、“輕重不當”。

因此,從洪武二十二年(1389)到洪武三十年,壹部新的法律《洪武三十年法》壹直在醞釀之中,這部法律是在反復刪除前兩部法律量刑過重條款的基礎上制定的。是洪武年間最輕的法律,被稱為“中立國法”。

人民網-朱元璋懲治貪官,以“剝皮”之刑掛人皮最後壹根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