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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轉讓的法律規定

采礦權只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三項權能,沒有處分權。采礦權人不得出賣、出租其占有的礦產資源,也不得出賣、出租、抵押其采礦權。采礦權的轉讓是在限制條件下的轉讓。采礦權的受讓人,應當符合《礦產資源勘查區域登記管理辦法》或《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有關采礦權申請人的條件。

根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除按照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

(壹)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準,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

(二)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根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管理機關。

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由其審批發證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

根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轉讓采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

(二)采礦權屬無爭議;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

(四)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有礦山企業在申請轉讓采礦權前,應當征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

根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探礦權或者采礦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符合《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或者《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有關探礦權申請人或者采礦權申請人的條件。

在進行礦權轉讓時,需要繳納以下幾種稅費:

1.增值稅:根據轉讓礦權的類型和價值,按照相應的稅率計算增值稅。

2.營業稅:根據轉讓礦權的類型和價值,按照相應的稅率計算營業稅。

3.契稅:如果轉讓的是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需要繳納契稅。

4.個人所得稅:如果轉讓方是個人,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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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六條除按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壹)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準,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二)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前款規定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