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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2012修正)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國家級鳳凰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以下簡稱保護規劃)確定的鳳凰古城、黃絲橋古城、南方長城(湘西邊墻,下同)以及其它應當保護的地帶。第三條 鳳凰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壹管理,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第四條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加強對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的監督。

鳳凰縣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批準的保護規劃,全面負責鳳凰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

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與鳳凰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保護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鳳凰縣城區景區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執法局)行使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第五條 州人民政府、鳳凰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將保護、維修和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吸納符合國家規定的撥款和社會資助。

鳳凰歷史文化名城維護資金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籌集,專項用於鳳凰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第六條 凡在保護範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鳳凰歷史文化名城的義務,遵守本條例,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州人民政府、鳳凰縣人民政府對保護鳳凰歷史文化名城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鳳凰古城保護第七條 鳳凰古城分為核心保護區、風貌協調區和區域控制區。具體分區按照保護規劃確定。

鳳凰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核心保護區、風貌協調區和區域控制區設立明顯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標誌。第八條 在核心保護區範圍內,除經過審批的基礎設施和公***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任何新建、擴建活動。

核心保護區內的建築物、構築物的修繕、翻建,必須采取保留外殼、整修內部的保護措施,保持原有的歷史風貌。其建築風格、體量、色調必須保持明清時期的布局和風貌,修舊如舊。建築物高度必須控制在二層以下,壹層建築檐口高度不超過三米,二層建築檐口高度不超過五點六米,色調控制為黑、白、灰及灰褐色、原木色。

核心保護區內古建築的所有權人或管理使用人對古建築維修改造的,應當按照保護維修規劃和要求進行施工。維修資金確有困難的,可以向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申請適當補助。

風貌協調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其建築風格應為木結構或小青磚墻,青瓦面坡屋頂,高度控制在二層以內,二層檐口高度不超過六米,色調、體量和建築風格應當與核心保護區風貌相協調。

區域控制區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其建築風格必須與鳳凰古城風貌相協調,建築高度控制在三層以內,三層檐口高度不超過八點五米。第九條 核心保護區內的歷史街道、巷道應保持原有的視線走廊及空間尺度,嚴禁拓寬或縮小,商業街巷立面應當保持歷史樣式。

嚴禁占用道路、古井、沿街沿河空地及綠化地等公***活動場所。臨街建築物不得新開門窗,嚴禁使用防盜門、卷簾門、鋁合金門窗、水泥花板等現代建築設施和材料。第十條 鳳凰古城內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道路、水系和其它設施,需要進行保養、維修、改造、改建、新建的,應當根據保護規劃確定的保護要求,按照保護管理等級分別由有關部門提出實施方案,經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審核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由具有專業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第十壹條 鳳凰縣人民政府應當控制鳳凰古城的商業過度開發,對古城內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適時發布鼓勵或者限制經營的項目目錄,重點發展具有當地民族文化特色的無汙染、無公害產業,合理安排古城內商品經營市場布局。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第十二條 鳳凰古城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保護環境,節能減排,推廣應用低碳清潔能源。第十三條 鳳凰古城內應當加強垃圾站點的標準化建設,推行生活垃圾袋裝化,禁止亂丟垃圾。第十四條 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域應成立專職消防隊,按照規定配備消防裝備器材,承擔鳳凰古城的消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