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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土司制度是怎樣的?

論元明清時期的土司制度中國的政治制度範圍很廣,從中央到地方,無所不包。在地方上,尤其是少數民族地區,有壹種特殊的行政制度,就是我下面要論述的元明清時期的土司制度。土司制度又稱“地方官制度”。其目的是“以洋治洋”。土司制度在唐宋時期被稱為羈縻州制度。中央王朝任命當地的民族領袖作為地方官員在地方,州和縣壹級。元朝加強軍事統治,設置使臣等武職地方官,進行宣傳、安撫、招攬、長訟。明承襲元制,進壹步完善了地方官的考核、任免、朝貢、調任等制度。本質上,我認為土司制度本質上就是封建領主制度。地方官不僅是最高的政治統治者,也是地方領主,掌握著軍政財權。土司制度建立了壹套嚴密的統治機構,對所轄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訴訟、刑罰等進行管理。在政治上,依靠封建王朝,世襲爵位,把新疆分成不同的部分,在軍事上實行地方兵制,通過種官田和服兵役,把農奴組織成地方官武裝,維護地方官的統治,為王朝征兵提供條件。在經濟上,地方官是所轄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實行勞動地租、實物地租等經濟剝削。元朝在總結漢唐宋統治的基礎上,將土司制度推向了壹個新的高度。元朝土司制度的統治模式始於中原統壹之前。忽必烈進入雲南後,面對西南眾多而復雜的民族,如何穩固自己在西南各民族中的統治,成為南宋政權能否最終被消滅、全國能否統壹的關鍵問題。因此,忽必烈總結歷代統治西南民族的經驗,決定采取招安政策。元朝統壹全國後,開始在南方民族地區建立土司統治。中央政府向各級地方政府派駐蒙古官員達魯華池,實現多民族漢族的統治。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達魯華池和地方官員也進行統治。其中,在四川、雲南、湖廣等省,* * *擁有大大小小土司行政組織296個。其中,四川宣威師1,綏靖師2,伊曼路3,伊曼府6,長樂服2,土軍1,伊曼千戶1,伊曼洞15,伊曼楚6,伊曼村4;雲南省宣威署4、宣威署元帥府1、傅玄署3、軍政總政府25、伊曼府伊曼路19、39;湖廣省宣威署3、宣威署元帥府1、綏靖署13、龍官司5、軍民總政府5、伊曼路19、伊曼府38、土軍2、伊曼洞16、伊曼署31、伊曼村33。這些酋長機構前後發生了變化。元朝對土司的設立、任用、繼承、朝貢、義務、招募等都有具體規定,土司統治制度基本確立。元朝土司制度統治的具體方法概括起來有:壹是設立各種土司崗位。元代土司的官職有:宣威使、使、安福使、使、龍官司。還有宣威司、傅玄司、綏靖司、趙球司、蠻夷長訟等多個官職,都是專門設在民族地區的地方官名。此外,在民族地區或靠近內地的地區也設置道、府、州、縣,還設置各級土司。道是總政之首,府是知府,府是府,縣是知府。第二,任命各族土司郝為土司地方各級官員。元朝廣泛任用南方民族土司為土司,土司多為各族土司,從宣、慰、慰、長官司的使者到路、州、府、縣的首長。到了元代,土司還被任命為行中書省的官職,還有壹些土司被任命為行中書省的官職,如謀士、左丞、右丞、平璋等。中書省的官職是有頭銜的虛職,大多不參與中書省的管理。第三,明確了敬酒人的義務。元朝規定,被任命的土司必須向中央王朝履行壹定的義務,貢賦包括朝貢和貢賦。第四,規定了地方官的質押、繼承、升遷和處分制度。元代對土司的管理,從土司的任用、傳承、晉升到土司的處罰,都有明確的規定。元朝的地方官壹旦任命,都是世襲的,也就是地方官的後代代代相傳。為了防止在繼承上受到攻擊和失誤,元朝規定繼承順序是先有兒子,後有侄子、兄弟,沒有兒子、侄子、兄弟的妻子可以繼承,但必須是本地人。在元朝,立功的人可以得到提升,有罪的人會受到懲罰。以上反映出元代土司制度已經基本確立,但只是處於土司制度的初級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