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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裏可以找到工業燃氣鍋爐的安全管理內容?

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G0001-2012

第八章使用管理

8.1基本要求

8.1.1使用註冊

使用鍋爐的單位應當在鍋爐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按照規定向質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8.1.2鍋爐安全技術文件

鍋爐使用單位應逐壹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鍋爐出廠技術文件和監督檢驗證書;

(2)鍋爐安裝、改造和修理的技術資料和監督檢驗證明;

(3)水處理設備安裝和調試的技術資料;

(4)鍋爐定期檢驗報告;

(5)鍋爐日常使用記錄;

(6)鍋爐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測量控制裝置的日常維護記錄;

(7)鍋爐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8.1.3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鍋爐安全管理人員、鍋爐操作人員和鍋爐水處理操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並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操作。

B級及以下全自動鍋爐可不配備鍋爐值班人員,但應建立定期巡回檢查制度。

8.1.4鍋爐使用管理系統

鍋爐使用管理應有以下制度和程序:

(1)崗位責任制,包括鍋爐安全管理人員、班組長、運行操作人員、維修人員、水處理操作人員職責範圍內的任務和要求;

(2)巡回檢查制度,規定定期檢查的內容、路線和記錄項目;

(3)交接班制度,明確交接班要求、檢查內容和交接程序;

(4)鍋爐及輔助設備的操作程序,包括設備運行前的檢查和準備,啟動和正常運行的操作方法,正常停機和緊急停機的操作方法;

(5)設備保養制度,規定了鍋爐停爐(備用)時的防腐內容和要求,以及鍋爐本體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自動儀表、燃燒及輔助設備的保養周期、內容和要求;

(6)水(介質)質量管理制度,明確水(介質)質量定期檢測的項目和合格標準;

(7)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防火、防爆和防止非操作人員隨意進入鍋爐房的要求,保證通道暢通的措施,事故應急預案和事故處理方法等。

(8)節能管理體系符合鍋爐節能管理相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

8.1.5鍋爐使用管理記錄

(1)鍋爐及燃燒和輔助設備運行記錄;

(2)水處理設備運行和汽水品質測試記錄;

(3)交接記錄;

(4)鍋爐、燃燒及輔助設備的維修記錄;

(5)鍋爐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6)停爐維護記錄。

8.1.6安全操作要求

(1)鍋爐運行操作人員應做好鍋爐運行前的各項檢查,按規定程序啟動運行,不得隨意增加運行參數,並應保證滅火後爐水溫度、壓力不再次升高,鍋爐不缺水;

(2)受壓元件泄漏時,爐膛嚴重結焦,液態排渣鍋爐無法排渣,鍋爐尾部煙道積灰嚴重,爐墻燒紅,受熱面金屬嚴重超溫,汽水品質嚴重變質等。,應停止操作。

8.1.7蒸汽鍋爐(電站鍋爐除外)需要立即停止:

(1)當鍋爐水位低於水位表最低可見邊緣時;

(2)增加供水並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繼續下降;

(3)鍋爐滿水,水位超過最高可見水位時,排水後看不到水位;

(4)給水泵故障或給水系統故障,無法向鍋爐供水時;

(5)安裝在蒸汽空間的水位計、安全閥或壓力表全部失效時;

(6)鍋爐部件(零件)損壞,危及鍋爐運行人員安全時;

(7)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燒紅,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8)其它危及鍋爐安全運行的異常情況。

8.1.8鍋爐維修的安全要求

鍋爐檢修時,在鍋爐內工作的人員應符合下列要求:

(1)進入鍋筒(鍋殼)內工作前,與其他運行鍋爐相連的蒸汽、熱水、給水、汙水等管道必須用足夠強度的金屬擋板可靠隔開,以標明隔離位置(電站鍋爐可使用閥門);以油或氣為燃料的鍋爐應可靠地切斷油、氣源;

(2)進入鍋筒(殼)內工作前,必須打開鍋筒(殼)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讓空氣對流壹段時間,工作時要有人在鍋外監護;

(3)進入煙道和燃燒室前,必須通風並與鍋爐主煙道或煙道可靠隔離;

(4)在鍋爐鍋筒(殼)和潮濕的爐膛、煙道內工作時,照明電壓不得超過24V;在幹燥罐的煙道內,如有適當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於36V的照明電壓;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8.1.9鍋爐水(介質)處理

8.1.9.1基本要求

用戶應按照《鍋爐水(介質)處理企業管理規定》(TSG G5001),做好水處理工作,保證水汽質量。沒有可靠的水處理措施,鍋爐不應投入運行。

水處理系統的運行應滿足以下要求:

(1)保證水處理設備和加藥裝置的正常運行,持續向鍋爐提供合格的補給水;

(2)采用必要的檢測手段監測水汽質量,能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3)嚴格控制疏水和生產回水質量,不合格不能回用鍋爐。

8.1.9.2鍋爐水汽質量標準

工業鍋爐水質應符合GB/T1576《工業鍋爐水質》的規定,電站鍋爐水汽質量應符合GB/T12145《火力發電機組和蒸汽動力設備水汽質量》或DL/T912《超臨界火力發電機組水汽質量標準》的規定。

8.1.10鍋爐排汙

鍋爐用戶應根據鍋爐水質確定排汙方式和排汙量,並根據水質變化進行調整。蒸汽鍋爐的定期排汙應在低負荷下進行,並應嚴格監視水位。

8.1.11鍋爐化學清洗

鍋爐用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安排化學清洗。從事鍋爐化學清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鍋爐清洗,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對鍋爐清洗過程的監督檢查。

8.1.12停止鍋爐和水處理設備進行檢修。

鍋爐用戶應做好停(備用)鍋爐和水處理設備的防腐和停運維護工作。

8.1.13鍋爐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包括政治預案、責任制度、報警系統和應急救援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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