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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蘇木鄉鎮檔案管理辦法(2021修訂)

第壹條為做好蘇木及鄉鎮檔案的保存和有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內蒙古自治區檔案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蘇木及鄉鎮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蘇木、鄉鎮檔案,是指蘇木、鄉鎮黨委、政府、人大、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在各種活動中直接形成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第三,堅持黨對檔案工作的領導。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檔案工作,建立健全檔案工作制度,指定檔案工作人員,統籌安排檔案工作所需經費。第四條蘇木和鄉鎮檔案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集中統壹管理、維護檔案完整和安全、方便社會各界利用的原則。第五條蘇木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檔案信息中心,有條件的可以建立檔案館。第六條蘇木、鄉鎮檔案信息中心或檔案館的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執行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建立健全各項制度;

(二)規劃、協調、監督和指導本蘇木和鄉鎮的檔案工作,集中統壹管理本蘇木、鄉鎮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檔案和資料;

(三)監督、指導轄區內各單位的檔案工作,提供咨詢,培訓檔案工作人員;

(四)定期接收轄區內各單位、各村提供的具有永久和長期保存價值的檔案和資料;

(五)開發檔案信息資源,為社會各界提供檔案利用服務;

(六)開展檔案保管服務;

(七)對檔案的接收、移出、保管和利用進行登記統計,向縣(市、區)檔案主管部門報送檔案工作基本情況的統計文件。第七條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職檔案員。暫時不具備條件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檔案信息中心或者檔案館的工作。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與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忠於職守,保持相對穩定。

蘇木、鄉鎮所屬單位、嘎查、各村應指定檔案管理員負責文件材料的歸檔、檔案的保管和利用,維護檔案的完整和安全。第八條蘇木、鄉鎮機關形成的文件材料,由蘇木、鄉鎮機關歸檔,並及時移交檔案信息中心或檔案館歸檔,直屬機構形成的文件材料由承辦部門歸檔。

國家規定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國家規定不允許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

縣(市、區)駐蘇木、鄉鎮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的要求歸檔和移交檔案。第九條電子文件的歸檔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第十條蘇木、鄉鎮所屬單位、嘎查和村的檔案由檔案形成單位保管,並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定期向檔案信息中心或者檔案館移交。

其他組織和個人自願向檔案信息中心或者檔案館移交或者寄存檔案的,經協商可以隨時辦理移交或者寄存。第十壹條保存在蘇木、鄉鎮的具有地域特色的名人、名品、名勝、民俗等形式的檔案,已納入縣(市、區)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應當按照規定向縣(市、區)檔案館移交。第十二條蘇木和鄉鎮企業檔案由本單位集中統壹管理。不具備保管條件的,可由蘇木、鄉鎮檔案信息中心或檔案館管理。第十三條蘇木、鄉鎮、村應當建立健全下列檔案工作制度:

(壹)歸檔制度,規定各類文件材料歸檔的範圍、時間、份數、程序和質量要求;

(二)檔案保管制度,規定檔案的安全保護、檔案庫房和設備的要求及其管理措施;

(三)檔案保密制度,規定檔案保密措施和對檔案工作人員的保密要求;

(四)檔案利用制度,規定檔案利用的範圍、方式、保護要求、借閱審批和登記手續;

(五)檔案員崗位責任制,規定檔案員的職責權限、任務、考核、獎懲。第十四條蘇木、鄉鎮檔案信息中心或者檔案館應當配備專用庫房和標準化檔案裝具,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並配備適應現代化管理需要的技術設備。第十五條蘇木、鄉鎮檔案信息中心或檔案館、檔案室應由科學科保管全宗;按照不同的類別、不同的載體、不同的存放期,全氏族按照年序進行擱置和管理。第十六條蘇木、鄉鎮檔案信息中心或者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關於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制定蘇木、鄉鎮檔案保管期限表,準確劃定所管理檔案的保管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