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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保護海洋環境及資源,防止汙染損害,保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海洋事業的發展,特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的內海、領海以及中華人民***和國管轄的壹切其他海域。

在中華人民***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科學研究及其他活動的任何船舶、平臺、航空器、潛水器、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法。

在中華人民***和國管轄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質,傾倒廢棄物,造成中華人民***和國管轄海域汙染損害的,也適用於本法。第三條 進入中華人民***和國管轄海域的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保護海洋環境,並有義務對汙染損害海洋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第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海洋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出海洋特別保護區、海上自然保護區和海濱風景遊覽區,並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海洋特別保護區、海上自然保護區的確定,須經國務院批準。第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主管全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國家海洋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開展科學研究,並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和海洋傾廢汙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中華人民***和國港務監督負責船舶排汙的監督和調查處理,以及港區水域的監視,並主管防止船舶汙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國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漁港船舶排汙的監督和漁業港區水域的監視。

軍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軍用船舶排汙的監督和軍港水域的監視。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並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和陸源汙染物汙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第二章 防止海岸工程對海洋環境的汙染損害第六條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主管單位,必須在編報計劃任務書前,對海洋環境進行科學調查,根據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合理選址,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第七條 建造港口、油碼頭,興建入海河口水利和潮汐發電工程,必須采取措施,保護水產資源。在魚蟹回遊通道築壩,要建造相應的過魚設施。第八條 港口和油碼頭應當設置殘油、廢油、含油汙水和廢棄物的接收和處理設施,配備必要的防汙器材和監視、報警裝置。第九條 海塗的開發利用應當全面規劃,加強管理。對圍海造地或其他圍海工程,以及采挖砂石,應當嚴格控制。確需進行的,必須在調查研究和經濟效果對比的基礎上,提出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大型圍海工程並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審批。

禁止毀壞海岸防護林、風景林、風景石和紅樹林、珊瑚礁。第三章 防止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對海洋環境的汙染損害第十條 開發海洋石油的企業或其主管單位,在編報計劃任務書前,應當提出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包括防止汙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有效措施,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第十壹條 海洋石油勘探和其他海上活動需要爆破作業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漁業資源。第十二條 對勘探開發過程中使用的油料,應當加強管理,防止發生漏油事故。殘油、廢油應當予以回收,不準排放入海。第十三條 海洋石油鉆井船、鉆井平臺和采油平臺的含油汙水和油性混合物,不得直接排放;經回收處理後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第十四條 海洋石油鉆井船、鉆井平臺和采油平臺不得向海域處置含油的工業垃圾。處置其他工業垃圾不得對漁業水域、航道造成汙染損害。第十五條 海上試油時,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並應當確保油氣充分燃燒,防止汙染海洋。第十六條 海上輸油管線,儲油設施,應當符合防滲、防漏、防腐蝕的要求,經常保持良好狀態,防止漏油事故。第十七條 勘探開發海洋石油, 必須配備相應的防汙設施和器材, 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防止井噴和漏油事故的發生。

發生井噴、漏油事故的,應當立即向國家海洋管理部門報告,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油汙染,接受國家海洋管理部門的調查處理。第四章 防止陸源汙染物對海洋環境的汙染損害第十八條 沿海單位向海域排放有害物質,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排放標準和有關規定。

在海上自然保護區、水產養殖場、海濱風景遊覽區內,不得新建排汙口。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汙口排放汙染物不符合國家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