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明清三代以土司制度統治南方民族。中央王朝建立土司制度,是由於南方民族地區民族情況復雜,各民族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水平參差不齊,且多在邊遠邊疆和交通不發達的偏遠地區。中央王朝不得不采取順民心、存民力的原則,即對社會發展水平極不壹致、保持特殊風俗文化的民族地區,不以大陸的統治方式和倫理道德來對待和治理,而是采取依附於這些民族的原則。就南方各民族自身而言,土司制度的建立是由於經過宋朝及前代的羈絆後,各民族社會經濟的大發展。到了元朝,大多數民族都進入了奴隸制和封建農奴制的發展階段。這種經濟結構是分散割據統治的土司制度存在的經濟基礎。元明清土司制度就是在適應這種經濟基礎的前提下建立起來的。
土司制度可分為三個時期:(1)土司制度的初始階段(元朝);(2)土司制度完善時期(明朝);(3)土司制度的衰落(清朝)。以下分別描述。
土司制度建立時期(元朝)
元朝是中國各民族社會快速發展的時期,尤其是南方民族在與漢、唐、宋不斷進行政治、經濟、文化交流後發展迅速,元朝對南方民族地區的統治最為深入。所以元朝在總結漢唐宋桎梏的基礎上加以發展。雖然元朝為了克服漢唐宋的束縛,設置了縣、州、府、縣、洞、地方官,但地方官區類似於壹個獨立的王國,創造了蒙古人和外族人參與治理的法律,官分浮土,地方官地為土司制度,是中央王朝的行政區劃之壹。元代的土司制度在內容和形式上都不同於前代。
元朝土司制度的統治始於元世祖忽必烈統壹中原之前。忽必烈進入雲南後,面對西南眾多而復雜的民族,如何穩固自己在西南各民族中的統治,成為南宋政權能否最終被消滅、全國能否統壹的關鍵問題。因此,忽必烈總結了歷代統治西南民族的經驗,決定采取招安政策。平定雲南大理政權後,忽必烈立即降服西南各民族,將各種官職授予能帶兵歸附的人,如慰安使、慰安使、和平使等,使“官、兵、民各依其俗,無異常之事。”他們在雲南招募了很多民族。“臨安、白邑、木迪地寨鎮199座,魏初、金牙、羅地軍民3.22萬人,頭老曼、高州、筠連寨鎮19座”。後來,艾祿和刺丁投降了西南諸國。原民族的酋長官職是在被招募地區授予的,是世襲的。這是元初實行的土司制度。
元朝統壹全國後,開始在南方民族地區建立土司統治。據《元朝地理誌》對四川、雲南、湖廣等省的記載,* * *有大小土司296個行政組織。其中,四川宣威師1,綏靖師2,伊曼路3,伊曼府6,長樂服2,土軍1,伊曼千戶1,伊曼洞15,伊曼楚6,伊曼村4;雲南省宣威署4、宣威署元帥府1、傅玄署3、軍政總政府25、伊曼府伊曼路19、39;湖廣省宣威署3、宣威署元帥府1、綏靖署13、龍官司5、軍民總政府5、伊曼路19、伊曼府38、土軍2、伊曼洞16、伊曼署31、伊曼村33。這些酋長機構前後發生了變化。元朝對土司的設立、任用、繼承、朝貢、義務、招募等都有具體規定,土司統治制度基本確立。元朝土司制度統治的具體方法如下:
第壹,建立各種酋長職位。元代土司的官職有:宣威使、使、安福使、使、龍官司。《元史·關白誌》載:“宣部統軍政,道分將軍郡。省裏有政令,下面就發,縣裏請,就下達到省裏。如果有邊防軍,也是元帥府,其次是元帥府。影響深遠,也有拉客、安撫、宣等使者,產品數量不壹。宣慰司官職有五種:宣慰司——“秩從二品。“每個部門三名大使,來自兩種產品;壹起認識壹個會員,來自三品;四、產品協議成員;體驗壹個會員,來自六品;萬物皆會員,來自七品;據磨坊和壹個內閣管鉤的成員說,是九級。”魏宣令都統元帥府設——“秩從二品”使三員,知二員,副使,經歷二員,督二員,照顧二員,入閣壹員。“官階與宣威同名官員相同。宣威使掌管軍部——“各部宣威使三人,同知壹人,副使壹人,經歷壹人,管理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