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水果所得,包括蘋果、葡萄、梨、桃、杏、棗、李,稅率為10%;
(二)瓜果類所得,包括西瓜、香瓜、甜瓜,稅率為8%;
(三)藥材所得,包括枸杞、甘草、黃芪、黨參、人參的所得,稅率為8%;
(四)花卉收入,稅率為5%;
(五)經濟林種苗收入,稅率為5%;
(六)蘑菇、木耳、銀耳所得,稅率為8%;
(七)水產品所得,包括養殖和捕撈的魚、蝦、蟹,稅率為5%或者8%;
(八)原木、原竹所得,稅率為8%;
(九)發菜所得,稅率為10%;
(10)煙葉收入,包括晾曬煙葉和烘烤煙葉收入,稅率為31%;
(11)羊皮、牛皮、豬皮等皮革所得,稅率為10%;
(12)毛絨收入,包括羊毛、兔毛、羊絨、駝絨,稅率為10%。第四條農業特產稅的應納稅額,按照產品的實際收入或者收購金額以及規定的稅率計算納稅。
農業特產品的實際收入或收購金額,由地方稅務機關根據農業特產品的實際產量和國家規定的收購價格或市場購(銷)價計算核定。計算公式:
農特產品實際收入=實際產量×收購價格(銷售價格)
采購金額=采購數量×采購價格
農業特產品的實際收入和收購金額,有記載的,按照記載的數字納稅;沒有記載的,按照產品的面積、產量、價值計算納稅。第五條水果、瓜果、藥材、花卉、經濟林苗木、蘑菇等產品,由生產者納稅;原木、竹子、生產者和購買者分別按8%的稅率征稅;水產品,生產者按照8%的稅率納稅,購買者按照5%的稅率納稅;發菜、煙葉、皮片、毛絨等產品由購買方征稅。第六條生產者繳納農業特產稅,生產者零星銷售的,征收機關可以直接向生產者征收稅款;生產者將產品交給采購單位和個人批量集中采購的,稅務機關可以委托采購者在貨款時代征代扣稅款。第七條農業特產稅由收購者繳納,按下列規定執行:
(壹)收購單位在本縣(市、區)轄區內收購農業特產品,在當地稅務機關繳納稅款;跨縣(市、區)收購的,由收購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
(二)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個人收購者,在本縣(市、區)轄區內收購農業特產品的,應當向當地稅務征收機關納稅;非戶籍、無固定場所的收購者,收購農業特產品時,應向收購地的稅務征收機關納稅。第八條農業特產稅應當以人民制定的貨幣計算和繳納。在承擔農業稅的土地上生產農業特產品,在計算繳納農業特產稅時,應扣除農業稅“公糧”(小麥)任務。第九條農業特產稅減免:
(壹)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院校開展農業特產品科學試驗的收入,在試驗期間應給予免稅;
(二)新開發的荒山、荒地、灘塗、水面生產的農業特產品,自有收入起壹至五年內給予免稅;
(三)對南部山區八縣、陶樂縣、中衛縣、靈武縣山區鄉貧困農民農業特產稅收入納稅有困難的,給予免稅;
(四)對遭受自然災害造成的農業特產品,酌情減免稅。
上述農業特產稅的減免稅,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縣(市、區)征收機關審核,報自治區征收機關批準後實施。第十條農業特產稅納稅人應當向征收機關如實申報生產面積、產量、產品收入和購(銷)量,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稅款。
納稅人必須在接到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後30日內繳納稅款,每逾期壹天,按應納稅額的2‰加收滯納金。第十壹條收購藥材等農業特產稅的單位,受稅務機關委托履行農業特產稅代收代繳義務,應當履行職責,依法代收代繳稅款。
對代收代繳稅款的單位,征收機關按實際稅款的0%加65438手續費。第十二條農業特產稅的征收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