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順縣人民政府全面負責老司城遺址的保護工作。
永順縣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對老司城遺址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司城遺址保護的相關工作。
老司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老司城遺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第六條 〔資金來源和監管〕 老司城遺址保護、管理經費和維修、建設等項資金的來源:
(壹)國家、省專項補助經費;
(二)州、永順縣財政預算經費;
(三)展示利用收入和其他事業性收入;
(四)社會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老司城遺址保護、管理經費和維修、建設資金,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管理,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汙、侵占、挪用。第七條 〔權利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老司城遺址的義務,有權檢舉、制止破壞遺址的行為。
在老司城遺址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州人民政府、永順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第八條 〔規劃制定〕 永順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老司城遺址保護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老司城遺址保護詳細規劃,按照法定程序報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老司城遺址保護規劃及其詳細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法報批。第九條 〔標識設置〕 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當依法設置保護標誌和界樁,作出標誌說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第十條 〔土地、人口管理〕 永順縣人民政府為了保護文物的需要將老司城遺址保護區內的集體所有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保護原住燦民的合法權益。
永順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老司城遺址保護規劃為老司城遺址保護區內的當地居民劃定殯葬用地。
永順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老司城遺址保護的需要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除因婚姻關系等特殊情況外,嚴格控制外地居民的戶口遷入老司城遺址保護區。第十壹條 〔文物權屬〕 老司城遺址及其所屬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有、轉讓和抵押,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第十二條 〔遺存文物管理〕 老司城遺址保護區內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發掘。
在老司城遺址保護區內進行文物調查、勘探和考古發掘工作,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並向永順縣文物主管部門和老司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報告調查、勘探、發掘結果。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與老司城遺址有關的文物及文物遺存,應當立即報告永順縣文物主管部門或者老司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永順縣文物主管部門和老司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采取保護措施。第十三條 〔出土文物管理〕 老司城遺址保護區內發掘出土的文物應當按照規定建立文物記錄檔案。
永順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博物館對發掘出土的可移動文物進行收藏保護、展示利用。禁止對文物進行破壞性利用。
館藏文物的交換、借用和對外展出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交換、借用老司城遺址館藏文物的,可以給予合理補償。第十四條 〔文物修繕〕 對老司城遺址保護區文物實施搶救性保護工程應當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搶救性保護工程方案應當依法報批。實施搶救性保護工程應當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相應等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