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20世紀美國法學家富勒發表在《哈佛法律評論》上的壹個假設性的破案。富勒進壹步捏造了最高法院上訴法院五名大法官對此案的判決。這個著名的案例成了日後西方法學院學生的必修課,並在此基礎上演繹出更多的案例。1998年,法學家Saber繼續富勒的遊戲,假設五十年後,案件有翻案的機會,當年第六個靠吃人逃脫的人出現了。其他9名大法官也對此案發表了自己的判決。
十四個法官,有的認為有罪,有的認為無罪,有的棄權,只是具體原因不同,但論證起來同樣有力。這是壹個開放性的話題,正如開篇推薦的介紹中所說:期待第十五個觀點。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看法。不知道妳的看法是什麽?
我理解的主要糾結如下。
法律中有壹條規定:“凡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者,必處死刑”,被告人被認為有罪。生命是平等的,生命權不能放棄。即使被吃的人事先同意,故意殺人罪也成立。
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本案中被吃的人沒有威脅到他人的生命安全,正當防衛不存在。但也有法官認為正當防衛成立。
是緊急情況嗎?所謂的“緊急避難”,也就是不得已而殺人的人,也被認為無效。如果建立緊急庇護,那麽所有罪犯都會辯稱,他們只是在迫不得已時才犯罪,這將損害法治。因為饑餓而偷竊的人不能原諒偷竊罪,因為饑餓而殺人的人不能原諒殺人罪。而且還有其他緩解饑餓的方法,比如等最弱的先死,或者吃自己的四肢。認為是緊急避險的法官認為被告人故意殺人沒有惡意,符合緊急避險的條件。
壹些法官認為立法機關必須考慮道德,正是因為道德,謀殺才被認為有罪。
有些法官認為被告是無辜的,法律必須為人服務。民意調查顯示,90%的人認為被告在被釋放前應該被赦免或給予象征性的懲罰,法律不能成為少數。這和暴政沒什麽區別。人們應該根據人們的常識來判斷,這涉及到實踐,而不是抽象的理論。而相反的觀點認為,法律不能因為個人的道德偏好而改變,法官的職責是維護法律,不能自私自利。
這是壹個虛構的案例,但是是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的,比如1842的霍姆斯案,1884的達德利案。這兩個案例都是沈船後救生艇超載或食物不足的情況下,殺人充饑或拋掉乘客。其中,關鍵詞有:絕境、抽簽、食人、公眾同情、政治起訴、緊急避難辯護、陪審團有罪宣告、赦免等。奇形怪狀的山洞案被稱為史上最大的法律虛構案。從富勒到賽博,它向我們展示了法律的哲學流派,值得反復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