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新聞和當地《荊州新聞聯播》報道,調查結果分為兩部分。壹部分是對事故現場的調查。結論如下:第壹,不存在“離毀”的情況。其次,荊州市公安局110服務臺接警及時妥善,荊州海事局、市消防支隊及時趕赴現場,積極開展救援。
第三,當時有四艘打撈船,施救船主主要是陳宣德和陳恒雲。打撈船是王守海號和盛德義號。
最重要的是關於荊州市巴陵打撈有限公司的情況介紹..這家公司是2008年6月註冊的,在工商部門註冊,但壹直沒有繳稅。該公司的主要商業模式是:陳波壹般會發放壹些名片,發給長江沿岸失蹤溺水者周圍的人,以獲得壹些通知。如果妳給他提供壹些信息,妳會收到50-100元的信息費。在價格談妥之前,他們壹般不會動手。打撈壹具屍體需要12000元,不打撈屍體需要支付6000元。他們壹般給二樓打撈船負責人1700多,不把屍體弄出來,給800。陳波把情況通知了陳星,陳星負責和這些漁民重新分配。通常,陳波得到剩余資金的30%,而法定代表人夏冰得到70%。
根據目前的調查報告,這家公司不涉及黑惡犯罪。但在1990,陳波因搶劫罪入獄三年,沒有發現新的違法記錄。從工商登記來看,該公司雖然註冊了,但其註冊的經營範圍是打撈沈船、物件,是否有打撈屍體的資格還需要進壹步的法律認定。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發現這家公司存在暴力壟斷。
陳波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除了收打撈費,他還利用政教處的弱勢,向師生索要300元裏的香煙和礦泉水等額外的錢。讓這些老師去買煙和礦泉水,買好了再動手。這中間有30分鐘的延遲。該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九條,構成敲詐勒索罪。
目前,公安機關已對其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1000元。
調查組得出的幾個結論如下:
結論1:
事發時,停靠在事發現場的兩艘漁船的船主與長江大學學生和冬泳愛好者協調配合,對落水人員進行救助。當其他救援人員將被救者向漁船靠近時,他們伸出壹根竹竿幫助將他拉到漁船上,將落水者拉上了船。沒有所謂的毀滅。除徐剛外,漁船船主出生於3月1940,熊1942 1,陳恒雲1946 1。他年紀較大。
據調查,救援現場基本情況如下:10年10月24日下午,長江大學文理學院5091班、5092班40余名學生在長江寶塔河段沙灘上進行秋季野餐。吃完中餐後,壹些學生離開了現場。
下午14:15左右,大學生活動場所附近的兩個孩子不慎掉入河中。在長江大學學生(簡稱“成年人”,下同)呼救的同時,在場的10多名成年學生立即展開營救。和龔率先沖進水裏,還有徐斌成、、陳濟世、陳。期間,成年學生萊文用手機拍攝,從14:29到14:20:20,時長1分20秒。正在這裏參觀的市民明路用相機拍了近20張照片,但相機的設定時間比北京時間早了55分鐘。他拍的第壹張照片顯示,大學生下水救人的時間是15:11,修正後應該是14:16,與萊文裏的拍攝時間基本壹致。
當時救的是遠離岸邊的孩子,龔救的是靠近岸邊的孩子。李嘉龍在救孩子的時候已經筋疲力盡了。徐濱城去迎他,把救上來的孩子拖到河邊的漁船上,用肩膀把孩子托出水面。根據船主的陳述和現場照片,獲救的孩子被船主程恒雲和徐剛接走,隨後被運送到岸邊。
結論2:
荊州市公安局110服務臺及時妥善接警,荊州海事局、市消防支隊及時趕赴現場,積極開展救援。根據證人明路、萊文的開槍報警時間和公安部門接到的報警綜合計算,從14:16之前學生溺水時間,到14: 22至14: 25、14: 23: 565438+發現何旭東等人失蹤。消防和海事人員到達事發現場的時間在14:36左右,溺水學生已經在水中浸沒超過14分鐘,客觀上失去了最佳施救時機。此外,該水域水情十分復雜,導致警方救援失敗。
結論3:
協助救援的兩艘漁船與事後打撈上來的兩艘不同。通過調查組對四艘漁船的比對,以及對網上搜集的照片的研究,發現打撈屍體的船主為陳宣德、陳恒雲,打撈屍體的船主為王守海、盛德義。
結論4:
長江大學與荊州巴陵打撈有限公司的協議是民事行為,但巴陵公司在打撈過程中的言行明顯違背社會公德。雖然屍體打撈的價格不在物價部門的定價範圍內,但巴陵公司在明知溺水學生見義勇為死亡的情況下,卻沒有及時對其進行打撈,尤其是在打撈資金沒有籌集到位的情況下,明顯違背了社會公德。
10年10月24日,湖北長江大學10多名學生手拉手跳入河中救兩名少年,兩名少年獲救,而陳濟世、、何三名學生不幸被河水吞沒,壯烈犧牲。該事件引起了社會各界和媒體的高度關註。
媒體質疑“天價撈屍”事件,稱仍有諸多疑點。
據中央電視臺報道,在7日的通報會上,調查組得出結論:
首先,沒有免於毀滅。第二,有關部門已經開展了積極的救援行動。第三,當時有四艘打撈船。第四,長江大學與荊州巴陵打撈有限公司的協議是民事行為,但巴陵公司在打撈過程中的言行明顯違背社會公德。其中,陳波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除了收取打撈費,陳波還趁人之危索要價值300元的香煙和礦泉水。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構成敲詐勒索罪。公安機關已對其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1000元。
對於調查組給出的結論,央視記者表示,還有很多疑問沒有解決。為什麽這樣壹個缺乏資質,沒有正式員工,幾年沒繳稅的企業能長期存在?相關部門是否進行了到位的監管?
這三名大學生的屍體最終被壹艘遺體打撈船打撈上岸。綜合筆錄分析,消防、水上公安、海事等部門到達現場時,已經錯過了最佳時機。最佳搶救時間應在5分鐘以內。根據調查組給出的報告,相關部門已於事發8-10分鐘內到達現場。目擊者也說是半小時到位。這上面有些糾結。但無論什麽時候到位,他們都已經錯過了最佳時機,他們的任務其實就是打撈屍體。為什麽最後被私人屍體打撈船撈起來了?當時相關部門在做什麽?現在這個問題還沒有答案。如果陳波的船沒有打撈出三名學生的屍體,那麽應該由誰來打撈呢?還會再撈出來嗎?
記者還有壹個問題。陳波等人於15: 00到達現場。因為煙霧和水糾纏了半個小時,15: 40開始打撈。消防員的船在16: 20離開,這意味著消防員(部門人員)在他們打撈時仍在現場。為什麽不被有關部門打撈上來?
記者在筆錄中看到了非常值得懷疑的地方。打撈公司的負責人陳波提到,他當時得到這條消息,是因為壹家名為“藍色家園”的餐廳工作人員打電話給他,告訴他這個地方發生了壹起事故,要求他進行打撈。途中,水上派出所所長也給他打來電話,讓他立即到現場打撈。由此推斷,警方其實知道這家公司存在已久,從事打撈屍體的業務。為什麽這個時候公安部門沒有打撈,而是主動向個別公司求助?
此外,據陳波說,當時他的職位非常接近教師和公安人員。那麽這個討價還價的過程有相關部門的人員見證嗎?他們當時是什麽態度,都是當時留下的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