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前述論點合理,那麽不可逾越法律底線應是公民的義務,否則不論行為的動機和出發點有多麽高尚,都可能是不道德的,甚至是違法的。見義勇為者概莫能外。於是,見義勇為的行為與後果,就被納入法律的範疇之中。認為只要是見義勇為,任何後果都不必承擔法律責任的看法,是壹種情緒化的非理性觀點。這種情緒除了對法律的誤解外,還反映了壹個帶普遍性的疑惑:在自己或他人遭遇不法侵害時該怎麽防衛才是正當的?從法律意義上講,正當防衛有嚴格的定義。法律保護並鼓勵公民行使正當防衛的權利,但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很多人都認為駕車追堵造成歹徒死傷的行為是正當防衛,說明不少人都具有用法律來審視問題的良好習慣。但是有壹點被忽略了,對作案後逃跑的歹徒進行抓捕和為制止正在進行的犯罪而實施的防衛,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和範疇,所能采取的行為也是完全不同的。從對該事件非常充分的報道看,死傷的歹徒實施的行為屬於搶奪而非搶劫,與《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不完全吻合。張德軍協助被搶奪的婦女抓捕歹徒,是值得贊賞的行為,但是采取的行為造成了不法侵害人傷亡,顯然沒有必要也非必須。
認為只要是“見義勇為”,就可以超越法律規定而不承擔法律後果的看法,甚至濫用正當防衛的權利,只會造成以暴易暴等嚴重後果並導致私刑和報復等行為的出現,造成更大的社會危害。這並非法治的進步,而是倒退。沒有法治的社會,也很難建立良好的道德秩序和公民守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