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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見義勇為中的法律與道德問題百度文庫

我認為,提出見義勇為有罪無罪的概念,是壹個假設命題,表述非常不完整。同時,還是壹個前提條件不充分的假言推理,有邏輯錯誤,見義勇為與非罪之間,並沒有必然的否定邏輯關系;因為這是兩個不同的層面。見義勇為是道德範疇的概念,而罪與非罪則屬於法律規範的概念。簡單地混為壹談,顯然失當。準確的表述應當是:見義勇為者造成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傷亡有罪嗎?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道德傳統所提倡、壹直為人們所追求的理想道德標準。《論語·為政》說:“見義不為,無勇也。”看到合乎正義的事便勇敢地去做,甚至不顧個人安危,這是壹種大義。見義勇為在道德範疇內,屬於理想的道德,具有更高的道德層次和思想基礎,具有現實意義。有地方政府專門為此作出界定:“見義勇為是指不負特定職責的公民,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或他人的利益,置個人的安危於不顧,挺身而出,與違法犯罪作鬥爭的行為”。同時也要看到,見義勇為是理想的道德,但非公民義務的道德。必須遵守的道德是義務的道德,做法律許可的事,守法遵法,這就是義務道德的底線。要求每個公民都有高的道德水準,具有理想的道德,人人都能見義勇為,顯然不現實也無此必要。但是公民必須守法,嚴禁逾越法律底線,否則壹定會受到法律的懲戒、處罰。這是現代法治社會的秩序規範。

如果前述論點合理,那麽不可逾越法律底線應是公民的義務,否則不論行為的動機和出發點有多麽高尚,都可能是不道德的,甚至是違法的。見義勇為者概莫能外。於是,見義勇為的行為與後果,就被納入法律的範疇之中。認為只要是見義勇為,任何後果都不必承擔法律責任的看法,是壹種情緒化的非理性觀點。這種情緒除了對法律的誤解外,還反映了壹個帶普遍性的疑惑:在自己或他人遭遇不法侵害時該怎麽防衛才是正當的?從法律意義上講,正當防衛有嚴格的定義。法律保護並鼓勵公民行使正當防衛的權利,但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很多人都認為駕車追堵造成歹徒死傷的行為是正當防衛,說明不少人都具有用法律來審視問題的良好習慣。但是有壹點被忽略了,對作案後逃跑的歹徒進行抓捕和為制止正在進行的犯罪而實施的防衛,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和範疇,所能采取的行為也是完全不同的。從對該事件非常充分的報道看,死傷的歹徒實施的行為屬於搶奪而非搶劫,與《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不完全吻合。張德軍協助被搶奪的婦女抓捕歹徒,是值得贊賞的行為,但是采取的行為造成了不法侵害人傷亡,顯然沒有必要也非必須。

認為只要是“見義勇為”,就可以超越法律規定而不承擔法律後果的看法,甚至濫用正當防衛的權利,只會造成以暴易暴等嚴重後果並導致私刑和報復等行為的出現,造成更大的社會危害。這並非法治的進步,而是倒退。沒有法治的社會,也很難建立良好的道德秩序和公民守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