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通則適用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換證和換證審查。
第三條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包括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
申請材料審查應當審查申請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和符合性;現場核查應當審查申請材料與實際情況的壹致性和生產條件的符合性。
第四條本通則與相應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以下簡稱《審查細則》)配套使用。使用具有地方特色的《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開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應當符合《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對未列入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且無審查細則的食品品種,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辦法》和本通則的有關要求,結合同類食品的審查細則和產品實施標準,制定審查計劃(嬰幼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除外),開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
第五條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對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有特別規定的,還應當遵守其規定。
第二章申請材料審查
第六條申請人應當具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主體資格。申請材料應當符合《辦法》的規定,以電子或紙質形式提交。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符合法定條件的電子申請材料、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電子檔案,與紙質申請材料、紙質證照、實物印章、手寫簽名或印章、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負責許可審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審批部門)要求申請人提交紙質申請材料的,應當根據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日常監管和歸檔的需要,確定紙質申請材料的份數。
申請材料的種類和內容應當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報要求。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審批部門應當按照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的要求對申請人進行審查:
(壹)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提出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
(二)生產場所搬遷,申請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
(三)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
第九條對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申請材料,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審查:
(1)完整性
1.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材料符合《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要求;
2.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申請材料符合《辦法》第十六條的要求。
(2)常態
1.申請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寫要求。紙質申請材料應用鋼筆和簽字筆填寫或打印,字跡要清晰工整。修改意見應加蓋申請人公章或由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2.申請人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地址等內容與營業執照壹致;
3.生產地址是申請人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詳細地址;
4.申請材料應由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加蓋申請人公章,復印件應由申請人註明“與原件壹致”;
5.產品信息表中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類別、類別號、類別名稱、品種明細、備註符合《食品生產許可目錄》的相關要求。如為分裝生產,應在相應品種明細後註明。
(3)合規
1.申請人具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主體資格;
2.《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符合《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相應審查規則的要求;
3.食品生產設備布局和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完整準確,布局按比例標註,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合理,符合《辦法》第十二條第(壹)項和第(四)項的要求,符合相應審查規則和實施的標準的要求;
4.申請人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符合相應審查規則的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三十五條的要求;
5.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清單的內容符合《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相應審查規則的要求。
第十條申請人依法申請變更食品生產許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審批部門應當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變更的要求進行審查:
(壹)現有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的變化;
(二)主要生產設備和設施發生變化的;
(三)生產的食品類別發生變化的;
(四)生產場地的改建和擴建;
(五)其他生產條件或者生產場所周邊環境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
(六)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其他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