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於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
(1998年5月8日工統字[1998]第31號)
為依法嚴厲打擊盜竊、搶劫機動車行為,堵塞犯罪分子銷贓渠道,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合法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壹、司法機關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輛案件,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協助。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司法人員依法辦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2.明知是盜竊或者搶劫所得的機動車而隱藏、轉移、購買或者出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明知是盜竊、搶劫所得的機動車而進行拆解、改裝、拼裝、典當或者倒賣的,以窩藏、轉移、代購、代售論處,依照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國家指定的車輛交易市場、機動車經營企業(包括典當行、拍賣行),從事機動車維修、配件銷售的企業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明知是被盜搶的機動車,而為其隱匿、轉移、拆解、拼裝、收購、銷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的規定處罰。組織實施上述行為的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四、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的行為人事先與盜竊、搶劫機動車輛的犯罪分子有聯系的,分別以盜竊、搶劫罪* * *。
五、機動車交易必須在國家指定的交易市場或合法經營的企業進行,交易憑證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蓋章後,方可辦理登記或過戶手續。私自交易機動車屬於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的,以購買贓物罪定罪處罰。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明知是用偷來的車買的贓物而買的罪定罪處罰。
明知是贓物而介紹出售的,以買賣贓物罪的* * *犯論處。
6.非法出售機動車發票或者偽造、制造、擅自出售偽造、制造的機動車發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處罰。
七、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入戶、過戶、核驗有關證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其盜車入戶、轉移、查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或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被盜汽車入戶、過戶、核銷的,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十、公安人員為盜竊、搶劫機動車,非法提供機動車號牌或者為其獲取機動車號牌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依照刑法第四百壹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十壹、對犯罪分子盜竊、搶奪的機動車及其變賣價款,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
十二、明知車是偷來買的,應當無償追回車輛;違反國家規定購買的車輛,發現被盜的,公安機關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第壹百壹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扣留。那些購買時不知道自己是被盜車輛的,將在結案後退還給買家。
十三、購買被盜汽車後,使用非法提供的入戶、過戶手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被盜汽車入戶、過戶手續的,應當吊銷牌照,並無償收回車輛;車輛已經出售的,應當追繳出售所得,並責令賠償經濟損失。
十四、直接從犯罪分子處追回的被盜、被搶機動車,經檢驗鑒定後,可以依法先行返還失主,並附清單、照片等證據移送案件。返還失主前,應當按照贓物管理規定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損毀或者自行處理。
十五、盜竊、搶劫機動車輛,由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跨地區系列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可以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
十六、各地公安機關扣押或協助本轄區追回被盜或被搶機動車輛,應依法移送本轄區處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索要費用。逾期不辦的,對單位領導人給予行政處分。
十七、本規定所稱“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明知,但有證據證明被欺騙的除外:
(壹)在非法的機動車交易場所和銷售單位購買的;
(二)機動車證件手續不全或者明顯違反規定的;
(三)機動車發動機號或者車架號發生變更,沒有合法證明的;
(四)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機動車的。
十八、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對盜竊、搶劫、詐騙機動車輛案件的查處,參照本規定的原則辦理。本規定發布後尚未結案的,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