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將健康產業科技成果鑒定交給市場中介組織。
(三)向機構承擔進口涉水產品、國產水質處理器和防護材料、新材料以及與飲用水接觸的化學品的技術評價責任。
(四)將化學品毒性鑒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甲級)、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效果評價、放射防護設備和放射性產品技術評價的職責賦予公共機構。
(五)將食品衛生許可、餐飲業、集體食堂等消費領域的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劃給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六)將食品生產許可和食品生產中的日常監督管理職責劃入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七)將食品流通許可和日常監督管理職責,劃給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八)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綜合協調食品安全、組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職責劃入省衛生廳。
(九)增加組織制定全省食品安全標準、藥品代碼、建立基本藥物制度的職責。
(十)加強食品安全綜合監管,強化醫療服務和公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加強藥品網上采購。
(十壹)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公共衛生的公益性質,堅持預防為主、農村為重點、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堅持為人民健康服務的方向。(壹)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貫徹國家衛生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全省衛生發展戰略目標,起草衛生、食品安全、藥品和醫療器械法規草案,制定衛生、食品安全、藥品和醫療器械法規,依法制定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完善藥品代碼、基本藥物目錄,組織制定藥品政策,制定國家基本藥物采購、配送和使用的政策措施。
(三)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組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組織制定食品安全標準,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預警。負責制定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條件和檢驗規範,統壹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統籌協調全省衛生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五)組織制定和實施農村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六)制定社區衛生和婦幼保健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規劃和指導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七)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制定和實施重大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免疫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實施重大疾病預防控制,發布法定傳染病疫情信息,組織開展各類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八)負責衛生應急工作,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應急響應,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信息。
(九)起草促進中醫藥發展的法律法規,制定相關規章和政策,指導制定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全省衛生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十)指導和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的監督控制。
(十壹)負責醫療機構(含中醫醫院、民族醫院)醫療服務的監督管理,制定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醫療服務、技術、醫療質量和管理的政策、規範和標準,組織制定醫療衛生職業道德,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制度。依法對采供血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全省無償獻血工作。
(十二)制定醫學研究和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實施重點醫學衛生研究項目,組織醫學研究成果的推廣應用,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
(十三)指導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制定全省衛生人才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全省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職稱評定和衛生機構設置。
(十四)組織制定藥品和醫用耗材網上集中采購實施方案,組織實施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對雙方集中采購實施情況進行綜合管理和評估。
(十五)負責衛生財務、會計、基建、設備和國有資產管理,協調制定醫療衛生服務價格政策,提出醫療衛生服務價格標準,並實施監督檢查。
(十六)負責全省衛生宣傳和政策研究,負責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和對外解釋。
(十七)組織衛生健康援助工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開展與港澳臺的衛生合作。
(十八)承擔國內外重要來訪客人和省級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全省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保健工作。
(十九)承擔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和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二十)承辦省委、省政府和衛生部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