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規範我區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提升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水利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單位(或者聯合體)按照與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以下簡稱項目法人)簽訂的合同,對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或者設計、施工等實行全過程或者若幹階段總承包,並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第三條 ?廣西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或以政府投資為主的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節約能源,保護生態環境,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事權對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項目法人應當根據水利建設項目的規模和復雜程度,結合自身的管理能力水平和建設周期等因素,合理選擇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建設內容不明確、實施期間不確定因素多的項目,不宜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鼓勵探索工程總承包與投融資、資源補償相結合的其他新型建設方式。
第二章 ?發包與承包
第七條?項目法人應當在發包前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采用工程總承包的水利建設項目,原則上在初步設計報告或者實施方案批復後發包。
第八條 ?項目法人應當依法采用招標或者經批準的其他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工程總承包項目範圍內的設計、采購、施工中,有任壹項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範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第九條 ?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應當符合國務院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需要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文件編制。
具備全流程電子化招標投標條件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實行全流程電子化招標投標。
第十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備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和項目管理能力、財務和風險承擔能力。
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的,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復雜程度,合理確定牽頭單位,並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確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聯合體各方應當***同與項目法人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就工程總承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壹條?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也不得是與上述單位有利害關系的關聯單位。
招標人依法依規公開已經完成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或者實施方案)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或者實施方案)編制單位及其評估單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可以參與該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
第十二條?項目法人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合理分擔風險。
項目法人承擔的風險主要包括:
(壹)因項目法人原因產生的工程費用和工期變化;
(二)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格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三)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變化;
(四)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除項目法人承擔的風險外,其他風險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承擔或者雙方***同承擔。
鼓勵項目法人和工程總承包單位運用保險等手段防範風險。
第十三條?工程總承包項目可以采用固定總價合同,也可以采用總價控制、單價結算形式。采用總價合同的,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壹般不予調整。
項目法人和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總承包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
第三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法人根據自身資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經依法選擇的勘察設計單位、代建單位等項目管理單位,依照合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項目管理單位不得與工程總承包單位具有利害關系。
項目法人委托其他管理單位對水利建設項目實施管理,不免除項目法人的首要責任。按受委托的項目管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管理能力,配備與項目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力量。
第十五條?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與工程總承包項目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形成項目設計管理、采購管理、施工管理以及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節約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等工程總承包綜合管理能力。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設置項目經理以及技術、質量、安全、進度、費用、設備和材料等現場管理崗位,配備相應管理人員,加強設計、采購與施工的協調,完善和優化設計及施工方案,實現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采用聯合體承包方式的,應當由牽頭單位人員擔任總承包項目經理。
第十六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水利水電工程類註冊執業資格或者水利水電工程類高級職稱;
(二)熟悉工程技術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四)擔任過與擬建項目相類似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或者設計項目負責人或者施工項目負責人。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其他項目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施工項目負責人。
第十七條?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依法采用直接發包的方式進行分包,但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範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範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招標。
嚴禁將主體、關鍵性工程的施工和設計分包給其他單位。
第十八條 ?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墊資建設。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第十九條?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分包單位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負責,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所負的質量責任。
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實施工程總承包的,設計、施工單位除承擔各自資質範圍內的質量責任外,聯合體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對承包範圍內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實施工程總承包的,設計、施工單位除承擔各自資質範圍內的安全責任外,聯合體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壹條 ?項目法人不得設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據合同對工期全面負責,對項目總進度和各階段的進度進行控制管理,確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二十二條?工程保修書由項目法人與工程總承包單位簽署,保修期內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以其與分包單位之間保修責任劃分而拒絕履行保修責任。
第二十三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自治區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原《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指導意見(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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