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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標詳細數據收集

浮標是指漂浮在水面上的壹種航標。它是錨定在指定位置,用以標明航道、淺灘、障礙物或特殊用途範圍的水面助航標誌。浮標在航標中數量最多,應用廣泛,所以設置在難以或不適宜設置固定航標的地方。浮標,其作用是標示航道的淺灘或危及航行安全的障礙物。裝有燈的浮標被稱為燈浮標,用於在可晝夜航行的水域中輔助導航。壹些浮標還配備了雷達應答器、無線電信標、霧警報信號和海洋測量儀器。

基本介紹中文名:Buoy mbth: Buoy拼音:fü biā o朱茵:ㄈㄨˊㄅㄧㄠ基本解釋,引文解釋,基本概念,系統演化,基本解釋1。【浮】:表示水面下的物體(如捕龍蝦的籃子)。2.【浮標;[浮標]:錨定在固定地點的浮體,用於引導或警告海員,或用於錨泊船只而非拋錨。引文是指壹端系在水底,自己浮在水面上的金屬或木制器皿。用於標明航道、礙航物和危險區域的邊界。浮標固定裝置專利信息唐晨子昂《洪雅序》:“孤生於開月,沈浮以山海為標。”郭沫若《中國史稿》第壹部第三章第二節:“在他們的遺跡中,發現了長約兩米的木槳,以及陶器、石網掛件、木浮標和竹魚簍。”新華月刊第3期1950:“港內河道、燈塔浮標、氣象報告等助航設施管理相關的全部職責...被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或該城市的港務局。”基本概念浮標有不同的類型和規格,按水域可分為海上浮標和內河浮標。海上浮標體的基本形狀有罐形、錐形、球形、圓柱形和桿形。由於受風、浪和潮汐的影響,浮標具有壹定的伊夫範圍,因此不能作為確定船舶位置的標誌。如果使用鉸接桿浮標,位置準確,被撞後可以復位。內河浮標包括鼓形浮標、三角形浮標、桿形浮標、橫流浮標和左右導航浮標。浮標的形狀、著色、頂標、光質(光節奏、光色、閃光周期)都是按照規定的標準制作的,都有特定的含義。UFZ-4浮標具有國際性,世界上的水浮標系統壹直是不同的。在1971中,國際助航設備協會技術委員會將各類海上浮標分為A、b兩個系統,A系統是側標(左側紅色朝向左舷)和方位標的組合;系統B是壹個側標誌系統(右側面向左舷的紅色)。1980 165438+10月,在東京舉行的10國際航海大會上,將A、B兩個系統合並為壹個統壹的系統,包括舷側標誌、方位標誌、隔離危險品標誌、安全水域標誌、特殊標誌等五類標誌。側簽的內容在A系統和B系統中是相反的,其他四個符號是相同的。方位標是在以危險物體或危險區域為中心的真方位的四個象限內分別設置北坐標、東坐標、南坐標和西坐標,即西北對東北、東北對東南、東南對西南、西南對西北,以標示方位標同名側的通航水域。隔離危險品標誌設置在危險品上或盡可能靠近危險品處,表示船舶應避免航行。安全水域標誌設置在航道的中心或中線,標誌周圍可以進行航行。特殊標誌用於標記特定的水域或特征,如檢疫錨地、禁飛區、海上作業等。歐洲國家、非洲國家和海灣地區,以及壹些亞洲國家、澳大利亞和新西蘭采用A系統,稱為A區;美洲國家、日本、韓國、菲律賓采用B系統,稱為B區..中國在國際海域水上助航標誌A原則的基礎上,於1984制定了中國海域水上助航標誌和中國內河助航標誌國家標準,並付諸實施(見中國海域水上助航標誌和中國內河助航標誌)。標準演進浮標和燈浮標為浮動助航設備,留在設計坐標處,帶有系泊設備。它們有壹定的回轉半徑,位置不固定,容易脫離位置,所以可靠性比較差,只能作為助航用。壹、浮標制度的演變(壹)海關管理時期,光緒八年(1882),海關對各海關管轄的水上助航標誌作了統壹規定,共八項,比較簡單,不區分河海。當時的水上助航標誌叫警船浮樁。這壹系統表明了航行船舶與航道兩側界線的關系,從而從入海方向劃分出左側標誌和右側標誌,即左黑右紅。所使用的海上浮標系統是單邊系統。(二)65438年至0960年海軍管理期間,海軍司令部航海保障部、交通部、漁業部參照蘇聯海域助航設備經驗,結合我國具體情況,共同研究制定了《海域助航設備制度草案》,同年9月由海軍司令部航海保障部頒布試行。該系統采用不同顏色和燈質區分標誌的功能,定義了“左紅右黑”的原則。晚上,紅色浮標閃紅色,黑色浮標閃白色。同時規定了旁征分為左征、右征、支征三種類型;方位標誌有五種,分別是北界標、東界標、南界標、西界標和孤立障礙物界標;特殊標誌有四種,即沈船標誌、檢疫標誌、測量標誌和捕撈作業標誌;而中央標誌作為單壹類別,* * *四大類,十三種。1960 65438+10月19至24日,根據新《制度》規定,海軍北海艦隊司令部航海保障處對青島港及其附近14水上助航標誌進行了改造,青島港主管對中沙燈浮標(5號)進行了改造。(三)1983年6月至10年6月交通部管理期間,交通部會同有關單位根據國際航海協會浮標系統等效使用原則,結合我國具體情況,起草了國家標準《中國海域水上助航標誌》(GB4696-84),並報國家標準局批準。中國海域從8月1 . 0985開始進行改革。這次改革采用“左紅右綠”的原則,紅色浮標閃紅色,綠色浮標閃綠色,使海上助航標誌進入國際統壹浮標體系。2000年4月,11,《中國海域水上助航標誌》(GB4696-1999)實施(原GB4696-84標準廢止)。國家標準對舷側標誌、方位標誌、孤立危險貨物標誌、安全水域標誌、特殊標誌和新危險貨物標誌的格式和特點作出了新的規定。二、浮標、燈浮標的設置

山東海域浮標的設置始於煙臺、青島建區初期。德國占領青島港期間,在大港口、匯泉角、馬蹄礁附近布放了10多個浮標。今後,隨著老港的擴建和新港的啟用,浮標的布置越來越多,而且大部分是燈浮標。建國前,青島港區有15浮標,煙臺港區有4個燈浮標和4個浮標。1982年,海軍移交青島、煙臺航區燈浮標15個,其中青島13個,煙臺2個。1995年,青島、煙臺有41燈浮標。到2005年,山東海域浮標總數達到255個(燈浮標248個,浮標7個),其中煙臺153個(燈浮標147個,浮標6個),青島102個(燈浮標10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