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經營者與消費者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衛生、價格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經營者進行監督,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部門制定供水、供電、供氣、電信、電視、交通、醫療、教育、物業管理等涉及消費者權益的重大政策時。,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和消費者代表的意見。第六條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督促行業經營者規範經營,制定的行業規則應當體現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工作,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督。第七條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任何組織不得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評議和評價活動。第二章消費者和經營者第八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消費者享有知情權、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公平交易的權利、獲得賠償的權利、監督權、檢舉和控告權等權利。第九條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沒有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符合社會普遍認可的質量、安全、衛生要求,不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安全的消費場所和環境。第十條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
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提供產地證明和收費清單的,經營者應當提供,不得拒絕。
消費者要求經營者在發票、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上記載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的,經營者不得拒絕。第十壹條經營者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履行義務,履行承諾。協議和承諾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約定和承諾的內容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對經營者義務的要求高於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和承諾履行。第十二條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的責任(以下簡稱三包),向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履行三包義務。三包憑證應當標明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並指定有資質的維修單位。
經營者向消費者承諾或者約定承擔商品三包責任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提供三包憑證,並按照約定或者承諾履行三包義務。約定和承諾的三包期限超過國家或者自治區規定期限的,應當按照約定和承諾履行。
三包商品符合退換貨條件的,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消費者提出的退換貨要求之日起三日內予以退貨、更換。第十三條經營者按照三包規定、協議、承諾退貨的,應當根據購貨憑證的金額退還貨款,不得收取折舊費。
經營者按照三包規定、約定和承諾承擔商品更換責任的,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更換商品的三包期限從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沒有同型號、同規格商品的,應當更換為性能不低於原產品的同品牌商品;沒有同型號同規格商品,也沒有同品牌商品性能低於原產品的,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購貨憑證的金額壹次性退還貨款。有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或者同品牌商品性能不低於原產品的,經營者應當退貨,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國家沒有規定折舊率的商品,按照商業慣例或者雙方約定收取折舊費。
經營者按照三包的規定、約定和承諾承擔修理責任的,應當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30日內修理,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商品在有效期限內不能修理的,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