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非法批準土地上新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法律思考
第壹,行政比例原則是行政法的壹項重要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應當兼顧行政目標的實現和相對人權益的保護。如果行政目標的實現可能對相對人的權益產生不利影響,則應將這種不利影響限制在盡可能小的範圍和限度內,兩者之間應有適當的比例。行政比例原則的核心是在不損害第三人權利的前提下兼顧國家、社會和公眾的利益,保障行政相對人基本權益的實現。比例原則源於概念上的正義要求。其價值取向符合時代的大趨勢和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略目標。2.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沒有規定在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上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必須拆除。該法第七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的,未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批準使用土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使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同時,該法第七十六條第壹款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占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見,法律規定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只有在當事人拒不歸還的情況下,才有可能拆除或者沒收上述建築物和其他設施。3.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上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有利於社會財富的增加,凝聚了壹定的社會勞動,消耗了壹定的社會資源。《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壹款規定,要求行政執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決定,以增加社會財富,避免不必要的浪費。即非法占用土地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必須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舉重很輕。企業或者個人在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上建設工廠、住宅等設施。與非法占地相比,主觀惡性少,性質輕得多。因此,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作出按成本價購買的決定,可以減少損失,符合法律規定。4.有利於減少國家經濟損失的企業或者個人在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上建設工廠、住宅等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作出批準決定的行政機關承擔壹定責任。《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裏的賠償是行政賠償。所謂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壹種,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包括人身權、財產權)並造成損害,國家給予賠償的法律制度。因此,作出批準決定的行政機關是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範圍是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企業或個人為建設項目所必需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費用。企業或者個人在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由作出決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按成本價處置,可以減少行政機關的補償金額,減少國家的經濟損失。作者簡介王躍峰,單位是安徽大學法學院。蔣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2]王明陽。美國行政法[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3]張文顯。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