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營業執照、稅務證明、衛生許可證、個人健康證明、國家質量監督部門證明或各種代理產品出具的合格證明及代理證書責任證明。
以下是處理保健品銷售點所需的流程和材料準備:
申請材料的壹般要求:
(壹)申請材料主頁為申請材料目錄,目錄中的申請材料按照保健食品註冊申請表中“附具材料”的順序排列。每份資料都有封面,封面上註明產品名稱和申請人姓名,右上角註明資料名稱。材料之間應有明顯的區別標誌,並應標明材料名稱或材料所在目錄中的編號。整套資料用打孔夾裝訂成冊。
(2)申請材料用A4紙打印(中文不小於4號,英文不小於12號),內容完整清晰,不得塗改。
(3)申請材料除保健食品註冊申請表和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外,還應逐頁加蓋申請人印章或騎縫章(如有多個申請人共同申報,應加蓋所有申請人的印章),並在正文後加蓋印章。加蓋的印章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具有法律效力。
(4)多個申請人共同申報的,應當提交共同申報負責人的推薦信。
(五)申請材料中的相同內容(如產品名稱、申請人姓名、申請人地址等。)應壹致填寫。
(六)產品名稱應包括品牌名稱、通用名稱和屬性名稱。產品名稱應符合以下要求:
1.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
2.體現產品的真實性,簡潔易懂,符合中國人的語言習慣。
3.品牌名稱可以是產品的註冊商標或其他名稱。
4.通用名應當準確、科學,不得使用表示或者暗示治療作用、誇大功能作用的詞語。
5.屬性名稱應表明產品的客觀形式,其表達應規範、準確。
6.有補充劑型的產品,應當使用相同的品牌名稱和通用名稱,但使用不同的屬性名稱。
7.進口產品的中文名稱應與外文名稱相對應。可采用意譯、音譯或意音結合,壹般以意譯為主。
8.保健食品命名不得使用下列內容:
(1)消費者難以理解的專業術語和地方方言;
(2)“高效”、“第壹代”等虛假、誇張、絕對化的詞語;
(三)粗俗或者迷信的詞語;
(4)外國字母、符號、漢語拼音等。(註冊商標除外);
(5)不使用與功能相關的諧音字(詞);
(6)不得使用人名、地名(註冊商標除外)。
(七)產品配方、生產工藝、質量標準、標簽和說明書以及相關外文文件,應當翻譯成規範的中文;外文參考文獻中涉及產品保健功能和安全性的摘要、關鍵詞和內容應翻譯成規範的中文(外國人的姓名和地址除外)。
(8)申請人提交的補充資料應按《保健食品審評意見通知書》的要求和內容逐項提供,並附《保健食品審評意見通知書》(原件或復印件)。提交補充資料時,應壹並提供修改後的項目完整資料,並註明修改日期,加蓋與原申請人壹致的公章。
(九)申請人變更已受理產品申請材料相關內容的具體要求如下:
1.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檢測報告等可能涉及產品安全和功能的內容不得變更。
2.除上述內容外,如需變更,申請人應向原受理部門提交書面變更申請,說明變更理由,註明提交日期,並加蓋與原申請人壹致的印章。申請人應提供有關變更項目的完整信息。
(10)未經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註冊的產品申報資料和樣品壹般不予退回,但提交的授權委托書、產品在生產國(或地區)生產銷售壹年以上的證明文件、生產國(或地區)有關機構出具的生產企業符合當地相應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證明文件、原《保健食品批準證書》(重新註冊產品除外)除外。如有必要退回,申請人。
(十壹)申請新產品註冊應當提交1份申請材料原件和8份復印件;變更和技術轉讓的產品註冊申請應提交1份原件和6份復印件。復印件應當與原件完全壹致,由原件復印並保持完整清晰。其中,申請表、質量標準和標簽說明書也應提供電子版,內容應與原件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