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本市崇明禁獵區管理,保護崇明野生動物資源,推進崇明世界級生態島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和《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關於推進和保障崇明世界級生態島建設的決定》等。 第二條(行政部門)
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保護區管理的主管部門。
崇明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禁獵區內野生動物狩獵管理工作。
崇明區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崇明區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機構在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禁獵區內狩獵管理的日常工作。
崇明區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規定,負責本轄區狩獵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和崇明區公安、工商(市場監管)、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第三條(資金保障)
市、崇明區人民政府及其鄉(鎮)應當在禁獵區範圍內保障禁獵區管理所需經費。第四條(禁止狩獵的範圍和對象)
禁獵區範圍的劃定和調整,由崇明區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機構根據野生動物保護的實際需要提出,經崇明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本規定所稱野生動物是指下列陸生野生動物:
(壹)列入國家和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
(二)列入名錄的具有重要生態、科學和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三)經科學評估並由崇明區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第五條(禁止狩獵巡邏制度)
禁獵區應當實行野生動物狩獵巡護制度。
崇明區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保護區巡護計劃,並報崇明區人民政府批準。禁獵區巡邏方案應當明確參與部門、職責分工、人員構成、巡邏頻次、重點巡邏區域、具體處置措施等內容。
崇明區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區巡查計劃組織專業隊伍進行巡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和配合檢查工作。
對禁獵區內的公益林和商品林負有維護責任的單位,應當落實專人在其維護區域內巡邏,並建立巡邏檔案。有保護責任的單位發現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時,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向崇明區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機構報告。第六條(標識設置)
崇明區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野生動物棲息地、遷徙路線等重點區域設置禁獵警示標誌。
公共綠地、大型商場、賓館、高速公路出入口、公交樞紐、軌道交通車站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野生動物保護標誌。
禁獵警示標誌和野生動物保護標誌的制作和安裝規範由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七條(技防設施)
崇明區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野生動物棲息地、遷徙路線等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多發區域安裝紅外攝像機、視頻監控等安全設施,對非法獵捕野生動物行為進行監控。第八條(無狩獵要求)
禁獵區內禁止狩獵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存和繁殖的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禁獵區內,除法律、法規禁止的狩獵工具和方法外,還禁止使用下列狩獵工具和方法獵捕野生動物:
(壹)弓箭(弩)、射釘槍等射擊工具;
(二)捕鳥器、捕蛇器等捕捉工具;
(三)以人工模擬發聲、食物、活體動物或者動物標本等方式誘捕的,但因科學研究、種群控制、疫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依法批準的除外;
(四)崇明區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狩獵工具和方法。第九條(禁止飲食和購買)
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禁止食用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禁止非法收購前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用於食用。第十條(禁止餐飲招攬)
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以第九條規定的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名稱、綽號、圖案制作招牌或者菜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