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勞務派遣公司是否可靠
1.勞務派遣是壹項綜合性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勞務派遣單位規範的管理制度、現代化的管理手段、完善的服務體系和管理服務質量控制標準是勞務派遣全程化的基本條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考察,對勞務派遣單位的管理制度、運行機制、服務項目、要求等要詳細分析和掌握。
2.勞務派遣單位的資源儲備
優質高效的人才招聘和靈活的用工機制是用人單位選擇勞務派遣模式的重要目的。如果壹家勞務派遣公司在市縣區布局多個招聘市場,在各個層級設置不同的招聘網絡,那麽公司在人才儲備和招聘方面的實力會很強,渠道也會更多。
如何選擇壹家靠譜的勞務派遣公司
1.勞務派遣單位資質及註冊資本
首先要審核派遣單位的資質,確認是依法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如果註冊資金不低於200萬,那麽這樣的勞務公司誠信度就高。
2.勞務派遣單位的管理服務理念
有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經驗,在人事服務外包、人才租賃、人事代理、社保代理等人力資源方面有豐富的代理安排經驗。
二、勞務派遣公司資質要求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五十萬元。根據這壹規定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主體條件:是指股東必須滿足法定的資格和人數條件。勞務派遣單位無論采取有限責任形式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其股東都必須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條件和資格。
(2)財產條件:股東出資必須達到法定最低資本,這是設立勞務派遣公司的出資條件。規定最低出資額是為了保證勞務派遣公司的財產能夠達到業務經營所需的相應規模,也是為了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勞動關系的穩定,防止亂設勞務派遣單位。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
(3)章程條件:設立勞務派遣單位,股東必須依據《公司法》制定勞務派遣公司章程。勞務派遣公司章程是記載公司組織和行為基本規則的文件。對於公司來說,章程是最重要的自治規則,是對勞務派遣公司存在和發展具有不可替代意義的綱領性文件。
(4)組織條件:有公司名稱、有合格的組織機構是設立勞務派遣公司的組織條件。
(5)住所條件:擁有公司住所是設立勞務派遣公司的住所條件。
三、勞務派遣存在哪些問題?
目前,我國關於勞務派遣的立法規定並不多,專門針對勞務派遣的立法主要見於壹些地方政府規章和地方性規範性文件,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用中國雇員的管理規定》、《北京市勞務派遣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等。我國目前沒有專門針對勞務派遣的立法,相關規定散見於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中,內容也不多,主要包括: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履行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規範境內勞務派遣單位向境外用人單位派遣員工的行為;鼓勵在轉移就業的農村勞動力和城鎮下崗職工中發展勞務派遣組織。
由於勞務派遣是近年來發展較快的新生事物,相關立法層次較低,規定不完善、不壹致,實際工作中存在壹些問題:壹是勞務派遣概念不清、不壹致。比如,壹些地方出臺的規定將勞務派遣作為職業中介的壹部分,沒有明確區分職業中介和勞務派遣,可能混淆了派遣單位應當與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特征。二是部分勞務派遣勞動者權益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現在壹些勞務派遣企業資本小,無固定資產,管理不規範,往往不參加社會保險,勞動者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難以保障;部分勞動者被派遣到用人單位後,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未依法安排勞動者假期、未按勞務協議提供勞動條件等。,使勞動者的權利受到侵害,而勞動者往往被剝奪權利救濟。
四、什麽是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又稱人才派遣、人才租賃、勞務派遣、勞務租賃,是指勞務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訂立的勞動合同,勞務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但勞務支付事實發生在被派遣勞動者與被派遣企業(實際用人單位)之間。
勞務派遣的本質是員工租賃,“派遣”壹詞不適合解釋勞務派遣經營活動的法律關系和業務特征。但“租賃”壹詞可以概括勞務派遣的所有業務特征,合理解讀復雜的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系。
租賃和雇傭壹樣,更適合解釋勞動力和工作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
以生產線承包為特征的勞務外包合作,由於沒有租賃關系代替勞務派遣,不適合簽訂勞務派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