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條。屠宰、銷售、運輸和參加展覽、表演、比賽的動物,應當附有檢疫證明。出售、運輸的動物產品應當附有檢疫證明和檢疫標誌。對前款規定的動物、動物產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誌,進行監督抽查,但不得重復收取檢疫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