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辦法》要求,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地區和學校要大力推進學校食堂供餐,由學校自主經營管理,不得承包或委托。在資金使用上,要確保足額用於為學生提供營養餐,補助學生餐費,加強學校食堂財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