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條為保證餐飲建築的設計質量,使餐飲建築滿足適用性、安全性和衛生性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規範。
第1.0.2條本規範適用於城鎮新建、改建、擴建的下列三類餐飲建築設計(包括單體和聯建):
1.商業餐廳(簡稱餐廳);
二、營業性冷熱餐館(以下簡稱餐館);
3.非經營性食堂(以下簡稱食堂)。
1.0.3條餐廳建築分為三個等級。
第壹,壹等餐廳是接待宴席和小吃的高級餐廳。餐廳座位布置無憂,環境舒適,設施設備完善;
二等、二等餐廳是接待宴請、零餐費的中級餐廳。餐廳的座位比較舒適,設施設備也比較完善;
三三等餐廳,以零餐為主的壹般餐廳。
第1.0.4條餐廳建築分為兩層。
第壹,壹流的餐廳是高級餐廳,無後顧之憂,環境舒適,設施設備標準高;
兩兩個餐廳是壹般餐廳。
1.0.5條食堂建築分為兩層。
壹等和壹等食堂,座位安排舒適;
二等和二等食堂,食堂座位安排符合基本要求。
第65438條+0.0.6餐飲建築的設計除執行本規範外,還應符合現行的《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及國家或專業部門頒布的有關設計標準、規範和規定。
第二章基地和總體規劃
第2.0.1條餐飲建築的建設必須符合當地城市規劃和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的要求,選擇使用方便、通風、給排水條件好、有電源的地點。
第2.0.2條嚴禁在產生有害有毒物質的工業企業保護區內修建餐飲建築;與妨礙公眾健康的汙染源保持壹定距離,並遵守當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的規定。
第2.0.3條餐飲建築的出入口應按人流、物流設置,並妥善處理易燃、易爆、廢棄物的運輸路線和堆場。
第2.0.4條總平面布置中,應防止廚房(或配餐間)對相鄰建築的影響。
第2.0.5條壹、二級餐廳和壹級餐廳應有適當的停車位。
第壹節壹般規定
第3.1.1條餐廳、餐廳、食堂由餐廳或食堂、公共部分、廚房或配餐間、輔助部分組成。
第3.1.2條餐廳、餐館、食堂的每個餐廳、食堂的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3.1.2的規定:
第3.1.3條100座及100座以上的餐廳、食堂的餐廳、廚房(含附屬部分)面積比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廚房與餐廳的比例應為1:1.1;餐廳與廚房的比例應為1∶1;
二、廚衛比可根據餐飲建築的等級、規模、經營品種、原料儲存、加工方式、燃料、地域特點等進行適當調整。
第3.1.4條位於三層及以上的壹級餐廳、飯店,四層及以上的其他各級餐廳、飯店應設置客梯。
第3.65438條+0.5。方便殘疾人的餐飲建築在平面設計和設施方面應符合相關規範的規定。
第3.1.6條應采取防蠅、防鼠、防蟲、防鳥、防塵、防潮措施。
第3.1.7條餐飲建築應在適當位置設置拖布池和清潔工具存放處,有條件的應設置單獨房間。
第二節餐廳、餐廳和公用部分
第3.2.1條餐廳或食堂的室內凈高應符合下列要求:
小型餐廳和食堂不應小於2.60m;空調不應低於2.40m;
二、大餐廳和食堂不應小於3.00m;
3.有異形吊頂的大型餐廳和食堂的最低高度不應小於2.40米..
第3.2.2條餐廳和餐廳的餐桌向前布置時,桌邊至桌邊(或墻面)的凈距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是僅食客通行時,餐桌與餐桌的凈距不應小於1.35m;桌子到內墻的凈距不應小於0.90m;
二、有服務員時,餐桌到餐桌的凈距不應小於1.80m;桌子邊緣至內墻的凈距不應小於1.35m;
3.汽車通過時,桌與桌的凈距不應小於2.10m;;
四、餐桌采用其他類型和布局,可參照前款規定並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3.2.3條餐廳和食堂應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風。在自然采光條件下,開窗面積不應小於門廳建築面積的1/6。自然通風時,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大廳建築面積的1/16。
第3.2.4條餐廳、食堂的室內表面應采用不易積塵且易於清潔的材料,墻壁和天花板的陰角應呈弧形。
第3.2.5條食堂的出餐口數量可按每50人設置壹個。出菜口間距不小於1.10m,臺面寬度不小於0.50m,材料應平整、不透水、易清洗,不能留凹槽。
第3.2.6條用餐者的共用部位包括大廳、大堂、休息室、盥洗室、廁所、出納處、餐票銷售處、小賣部和外賣窗口等。除第3.2.7條規定外,其余根據實際需要設置。
第3.2.7條用餐者的洗手設施和廁所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壹二等餐廳和壹等餐廳要有廁所和衛生間,三等餐廳要有專用廁所,廁所要男女分開。三等餐廳的餐廳和二等餐廳的食堂應設洗手池;壹、二食堂要有洗手的洗手池和洗碗的洗手池;
二、衛生潔具的數量應符合表3.2.7的規定:
三、廁所位置應隱蔽,前室入口不應靠近餐廳或相對餐廳;
四、馬桶要沖水。手動開關並不適用於所有的水龍頭。
第3.2.8條外賣櫃臺或櫥窗臨街設置時,不應妨礙就餐者通行,並應與人行道保持適當距離,應有防雨、防塵、防蠅等設施。外賣櫃臺或窗口設置在大廳時,不應妨礙食客通行。
第三節廚房和餐飲室
第3.3.1條餐廳、食堂的廚房可根據業務性質、合作組合等實際需要配備以下部件:
1.主食加工間——包括主食制作間和主食熱加工間;
2.副食品加工間——包括粗加工間、精加工間、烹飪熱加工間、冷鮮肉加工間、風味餐廳專用加工間;
三、準備室——包括主食準備、副食準備、冷鮮肉準備和食堂。冷卻肉攪拌室和食堂應分開設置;
四、餐具清洗消毒室和餐具儲存室。餐具清洗消毒室應分開設置;
第五,消防室。
第3.3.2條餐廳的配餐室可根據經營性質選擇設置以下部分:
壹個冷食加工間——包括原料準備、熱加工、冷食制作、其他制作和冷藏間等。;
二、飲料(冷、熱)加工間——包括原料研磨和準備、飲料烹調、冷卻和儲存間;
三、點心、小吃、冷葷等。房間內容指3.3.1條規定的相關部分;
四、餐具清洗消毒室和餐具儲存室。餐具清洗消毒室應單獨設置。
第3.3.3條廚房和配餐間應根據原料加工、主食加工、副食加工、配餐、餐具清洗和存放等工藝流程合理布置。、原料與成品嚴格分開,生食與熟食分開加工和存放,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副食品粗加工要分工作臺和肉禽水產品清洗池,粗加工後的原料要送到精加工間,避免回流。剩余的廢物應妥善處理;
二、冷卻肉產品應在單間內組裝,入口處應有帶洗手設施的前室;
三、冷食制作室的入口應設有直通式消毒設施;
四、垂直運輸的食品梯子應生熟分開。
第3.3.4條廚房和配餐間的室內凈高不應低於3m。
第3.3.5條加工室內工作臺邊緣(或設備邊緣)之間的凈距:單面作業時,無人通過時不應小於0.70 m,有人通過時不應小於1.20m;雙面作業,無人通過時,不應小於1.20m,有人通過時,不應小於1.50m..
第3.3.6條車間自然采光時,開窗面積不應小於地面面積的1/6;自然通風時,通風口面積不應小於地面面積的1/10。
第3.3.7條通風和排氣應符合下列要求:
第壹,每個加工間應處理好通風和排氣,並應防止廚房油煙汙染餐廳;
二是熱加工間應采用機械通風,也可設置屋頂通風井或帶擋風板的天窗等有效的自然通風措施;
三、產生油煙的設備上部應裝有帶機械排氣和油煙過濾器的排氣裝置,並應便於清洗和更換;
四、產生大量蒸汽的設備除機械排風外應分隔成小房間,防止冷凝和排出冷凝水。
第3.3.8條廚房和配餐間的熱加工間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第3.3.9條各加工間的室內結構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是地面要用耐磨、不透水、耐腐蝕、防滑、易清洗的材料,地面排水要處理好;
二、墻壁、隔斷、工作臺、水池等設施應采用無毒、光滑、易清洗的材料制作,陰角做成弧形;
第三,窗臺要做成不易放置物品的形式。
第3.3.10條以煤和木柴為燃料的主食熱加工間應設消防室,消防室應設在下風側,並處理好給煤和出灰問題。嚴寒和寒冷地區應采用封閉式消防房間。
第3.3.11條熱加工間的上層有餐廳或其他房間時,應在外墻洞口上方設置寬度不小於1m的防火檐口。
第四節輔助部分
第3.4.1條輔助部分主要由各種倉庫、辦公樓、工作人員更衣、衛生間、淋浴間等組成。,應根據不同等級餐飲建築的實際需要選擇。
第3.4.2條餐飲建築應配備冷藏設施。冷庫應符合現行的《冷庫設計規範》(GBJ 72-84)。
第3.4.3條各類倉庫應符合第3.1.6條的規定。在自然采光下,開窗面積不應小於地面面積的1/10。自然通風時,通風口面積不應小於地面面積的1/20。
第3.4.4條當需要設置實驗室時,其面積不應小於12m2,其天花板、墻壁和地面應易於清潔,並配有給排水設施。
第3.4.5條更衣室應按所有工作人員進行劃分,每個工作人員應有壹個尺寸為0.50×0.50×0.50m3的儲物櫃
第3.4.6條淋浴間應按炊事和服務人員的最大人數設置,每25人設壹個淋浴間。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淋浴間時,應男女分開,每個淋浴間應配備壹個洗臉盆。
第3.4.7條廁所應按全體人員的最大班級人數設置。30人以下可設壹個廁所,30人以上男女分開設置,且均為水沖式廁所。男廁所每50人配壹個坐便器和壹個小便器,女廁所每25人配壹個坐便器,男女廁所前室配壹個臉盆,廁所前室門不應朝向加工間和餐廳。
第四章建築設備
第壹節給水和排水
第4.1.1條餐飲建築應設置給排水系統,其用水量標準及給排水管道設計應符合現行《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範》(GBJ15-88),其中淋浴熱水(40℃)宜為40l//人。
第4.65438條+0.2。使用燃氣熱水器時,淋浴熱水的加熱設備不應設在淋浴房內,並應有可靠的通風排氣設備。
第4.1.3條餐廳、飯店、食堂設有制冷或空調設備時,冷卻水應采用循環冷卻水系統。
第4.1.4條餐廳、飯店、食堂應設置開水供應點。
第4.1.5條廚房和配餐間的排水管道應通暢,並易於清洗和疏通。當采用明溝排水時,應安裝濾網。溝內角為弧形,有水封和防鼠裝置。有油汙排水的,應與其他排水系統分開設置,並安裝隔油設施。
第2節供暖、空調和通風
第4.2.1條供暖
壹、各類房間冬季采暖室內設計溫度應符合表4.2.1的規定:
二、廚房和配餐室應使用耐腐蝕且易於清洗的散熱器。
第4.2.2條空調
壹級餐廳的餐廳、壹級餐廳的食堂和炎熱地區二級餐廳的餐廳應設置空調,空調的設計參數應符合表4.2.2的規定;
二、壹級餐廳宜采用中央空調系統,壹級餐廳和二級餐廳可采用局部空調系統。
第4.2.3條通風
1.廚房和餐飲車間的熱加工間機械通風的通風量應按熱平衡計算。計算通風量的65%通過排風罩排到室外,35%由房間整體通風排出;
二、排風罩口吸氣速度壹般不小於0.5m/s,排氣管內速度不小於10m/s;
三、廚房和食品加工室,送風量應為排風量的70%左右,且室內負壓值不應大於5Pa。
第4.2.4條蒸汽箱和洗滌消毒設施使用蒸汽時,供汽管道的表壓應為0.2MPa
第4.2.5條廚房的排風系統應按防火單元設置,且不應穿過防火墻。廚房的水平排風管道穿過廚房外的房間時,應在廚房的墻上設置防火閥。
第三節電力
第4.3.1條壹級餐廳的宴會廳和為其服務的廚房的照明部分應為二級負荷。
第4.3.2條廚房和配餐間的電源進線應有壹定的余量。配電箱內預留壹定數量的備用電路和插座。電氣設備、燈具、管道應有防潮措施。
第4.3.3條主要房間和部位的推薦平均照度應符合表4.3.3的規定。
第4.3.4條廚房、餐飲車間等環境潮濕的場所應使用漏電保護器。
第4.3.5條餐廳、飯店應設置當地直撥電話,壹級餐廳、飯店應設置公用電話。
第4.3.6條壹級餐廳的餐廳和壹級餐廳的餐廳應配備播放背景音樂的音響設備。
附錄壹名詞解釋
1.餐廳:所有接待食客或招待客人的商業性中西餐廳,包括酒樓、餐廳、餐廳、餐廳、風味餐廳、酒店餐廳、旅遊餐廳、快餐店、自助餐廳等,統稱為餐廳。
2.餐廳:有客冷、客熱餐廳,包括咖啡館、茶園、茶廳、酒館、酒吧和各種小吃店,統稱為餐廳。
3.食堂:位於機關、學校、廠礦等企事業單位為其內部職工和學生提供膳食的非營利性場所,統稱食堂。
4.汙染源:壹般指傳染病醫院、糞坑、汙水池、畜棚、垃圾場等容易滋生蚊蠅的場所。
5.餐廳:餐廳和飯堂統稱餐廳。40座以下的是小餐廳,40座以上的是大餐廳。
6.餐廳:餐廳中客人接待食客的部分統稱為餐廳。40座以下的是小餐廳,40座以上的是大餐廳。
7.食客:飯店、餐廳的顧客和食堂的食客統稱為食客。
8.主食生產間:指大米、面粉、豆類、雜糧等半成品加工場所。
9.主食熱加工間:指主食半成品蒸、煮、烤、烙、煎、炸的加工場所。
10.副食粗加工間:包括清洗、去皮、去骨、切肉;刮鱗、剪須、破肚、洗魚蝦;家禽的拔毛、掏膛和清洗;海寶的發、泡、選、洗;采摘和清洗蔬菜等的加工場所。
11.副食精加工間:將粗加工的副食按照菜品要求進行清洗、切割、稱重、混合成半成品菜品的加工間。
12.烹飪熱加工間:指半成品菜肴進行煎、炸、煮、炸、蒸、燜、煮加調料的熱加工間。
13.冷鮮肉加工間:包括冷鮮肉制作和調配,又稱醬菜間、鹵肉間。本規範統稱為冷卻肉加工房。冷鮮肉制作部是指將粗、精加工的副食品進行煮、鹵、熏、燜、煎、炸使之成為熟食的加工部門;冷葷調配場所是指將生冷、熟食按不同要求進行切割、稱重、調配成涼菜的加工場所。
附錄II本規範中使用的術語說明
壹、為便於在執行本規範規定時區別對待,現將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術語解釋如下:
1.表示很嚴格,必須做到:正面詞是“必須”,反面詞是“禁止”。
2.嚴格來說,正常情況下應該是這樣的:肯定詞用“應該”,否定詞用“不應該”或“可能不應該”。
3.意思是允許壹點點選擇,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首先做到這壹點:肯定詞是“合適”或“可能”,否定詞是“不利”。
二、本規定應按照其他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規定,寫成“應實施”或“應符合要求或規定”。當不需要按照規定的標準、規範執行時,寫成“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