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省花卉產業發展總體規劃重點發展花卉產業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有關州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花卉產業發展工作的領導,明確花卉產業管理機構,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促進花卉產業的發展。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花卉產業行業管理的機構(以下簡稱省花卉產業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貫徹有關花卉產業的法律、法規;
(二)組織編制省花卉產業發展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制定提出有關花卉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四)協助有關部門制定花卉行業技術標準;
(五)分析全省花卉產業發展態勢和市場趨勢,發布產業發展信息,受理登錄、發布地方特色花卉品種,提供咨詢及相關服務;
(六)組織、指導花卉交易市場建設、花卉科研、技術推廣、技能培訓、標準化種植、培育和開拓花卉市場;
(七)負責省級花卉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八)指導州(市)、縣(市、區)花卉產業發展工作和有關花卉組織的業務工作;
(九)協助處理花卉產業涉外事務,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 有關州市縣人民政府花卉產業行業管理的機構(以下簡稱有關州市縣花卉產業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花卉產業發展工作。
農業、林業、科技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花卉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發展規劃第八條 省花卉產業管理機構在組織編制省花卉產業發展總體規劃時,應當綜合考慮氣候、地理、資源、文化、市場及運輸條件等因素,根據發展現狀和條件,明確發展思路和目標、發展重點和布局、發展對策和措施,並與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省花卉產業發展總體規劃應當征求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第九條 省花卉產業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省花卉產業發展總體規劃,組織編制花卉產業區域規劃、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第十條 有關州市縣花卉產業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省花卉產業發展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地區花卉產業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並報上壹級花卉產業管理機構備案。第十壹條 經省、有關州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花卉產業發展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三章 科研與開發第十二條 省、有關州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扶持花卉產業的基礎性研究和花卉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推進花卉科技成果轉化,提升花卉產品市場競爭力和產業綜合實力,支持建立技術創新聯盟,培育創新型花卉企業。第十三條 省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花卉種質資源庫,定期公布本省重點保護和可供利用的花卉種質資源目錄,做好花卉種質資源的收集、鑒定、登記、保存和推薦使用工作。
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幫助和指導科研機構、企業建立花卉種質資源庫。
省花卉產業管理機構應當協助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花卉種質資源普查、重點考察和收集工作,組織評選、推薦優異花卉品種。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院校、科研機構馴化、培育、示範和推廣花卉新品種,開展花卉生產技術以及產品標準、土壤治理、病蟲害防治、采後處理、貯藏運輸等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應用。
支持引進和開發花卉環保生產技術及其推廣應用,實現花卉環保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