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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為醫生的失職導致患者死亡,醫生應該承擔哪些責任?

醫生需要承擔民事賠償和行政處罰的責任。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構成犯罪的,也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近日,河北傳媒學院壹名大三學生死亡事件在網上引起廣泛關註,焦點更多的是學生家屬提出的當事人在事發時是否得到校醫有效治療的問題。

事情是這樣的,王超(已死亡大學生),體檢後感覺身體不適,被校醫“治療”後送往醫院救治,但在送往醫院壹小時後搶救無效死亡。

王超姐姐描述,事發當晚她接到輔導員電話,說王超正在搶救。事後收到壹段關於王超倒地的視頻。視頻提供者說“在場的人都沒有任何自救意識,更別說校醫的搶救了”“救護車都開不到樓下了”,這些都暴露了有人沒有盡到責任。

通過王超姐姐提供的急診病例可以看到,王超的診斷是呼吸心跳驟停死亡。事件發生後,輿論開始發酵。河北傳媒大學發布通報稱,“學校對該同學的去世感到悲痛,校領導對此事高度重視,成立了專門工作組,積極協助警方調查”。同時對壹些情況進行了初步的解釋。

但王超姐姐對這個通知提出質疑,說:“王超身體健康,熱愛運動,有武術功底。其稱,王超昏迷後,到達現場的校醫未第壹時間對其實施心肺復蘇、人工呼吸等搶救措施,且在王超乘坐其輔導員私家車前往醫院途中,校醫未陪同並進行持續心肺復蘇,以致錯過最佳搶救時間。”

顯然,如果王超姐姐的描述屬實,校醫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那麽根據我國的法律,校醫會承擔什麽責任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的級別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見,如果駐校醫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責任較輕的,只會受到行政或紀律處分。

至於這件事的真相,還是繼續關註吧。但無論如何,這個20歲年輕人的死是令人遺憾的。同時也提醒大家在運動的時候要註意自身的健康和安全,生命是寶貴的,我們都是自己健康的第壹責任人!